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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作业资质实施年度审验(换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开展2007年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作业资质年度审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换证)对象
  所有已经取得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
  二、审验(换证)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审验(换证)工作。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和洋山办分别在各自辖区组织实施审验(换证)工作。
  三、审验(换证)时间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人,于2007年4月1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向本辖区内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审验(换证)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和洋山办于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的年度审验(换证)工作。
  四、新品种、新作业点的审验
  凭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认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增加新品种认定通知书》,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认可作业范围”中核定。
  五、提交材料
  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年度审验(换证)申请书》
  (见附件一)
  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正、副本
  ㈢《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㈣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㈤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清单
  ㈥应急预案及其演练、演习记录
  ㈦已获得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增加新品种认定通知书》
  ㈧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资格证书号、发证单位一览表(见附件二)
  ㈨具有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经评审合格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他事项
  ㈠各审验(换证)部门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换证);未经审验(换证)或不符合审验(换证)条件的港口经营人,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㈡各审验(换证)部门应于2007年7月15前将此次年度审验(换证)情况(包括:经营人名称、注册地址、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和手机、作业地点及联系人和通讯方式、作业品种、作业量、作业方式、证书号、作业泊位吨级、辖区等等)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港口局备案。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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