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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16 生效日期: 1988-05-1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县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旅游局直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旅游局(88)财外字第99号“关于发布《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本市各国营旅游企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根据“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所属的国营旅游企业均执行此细则。北京市部门所属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中央在京的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此细则的,要抄送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及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本市的城镇集体所有制旅游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后,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应酬费”成本开支的标准: 
  凡在京的国营旅游企业应酬费一律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金额的1‰开支。 
  三、关于成本核算中“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凡北京市属的国营旅游企业分别执行《细则》第十八条前两种方法“一次摊销法”和“分期摊销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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