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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7]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报告、登记、监控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
  8.防火和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0.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12.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配备、使用制度;
  13.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15.发包项目或出租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6.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7.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8.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9.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20.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及时有效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做到安全生产资金专储、专管、专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改造;
  2.安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配备;
  5.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
  6.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治理;
  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存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
  (五)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全面、彻底地排查和摸清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和档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和做好监控。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采取得力措施限期整改。
  (六)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设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把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监控方案、应急预案等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备案。
  (七)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重要场所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任务、季节变化的特点,加强对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和监控;加强消防安全、电气电路安全等检查,配齐安全设备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加强爆炸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等危险物品的领用、清退、登记管理,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八)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制定并演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器材完好有效。
  (九)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项目的文件;
  3.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4.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5.对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7.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8.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十一)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重点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作业现场监护管理要规范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监督、检查。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的,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协调指挥。
  做好共同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协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二)积极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并在煤炭、水泥、钢铁、冶金、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旅游等行业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十三)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防治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十四)加强对承包承租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协调。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厂房(仓库)、场所和发包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厂房(仓库)、场所、设备或工程项目出租或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把存在事故隐患的厂房(仓库)、场所、设备进行出租。对符合条件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出租厂房(仓库)、场所和发包工程项目的,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承租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核准后方可出租和发包。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推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坚决纠正“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行为。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四新教育(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技术)和三级教育(厂、车间、班组),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对从业人员(含临时工)的安全培训率要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切实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录用、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把好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危险危害岗位作业的准入关。探索有效的安全教育途径和方法,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从业技能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十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十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十九)组织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十)切实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二十一)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并立即组织救援,认真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做好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制定和完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依法建立健全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和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典型;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0.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有针对性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督促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有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兼并、收购、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控制变更、变动实际进程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改正。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严格生产经营单位业绩考核。每年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中央驻豫企业和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下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省辖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下达。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建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实行分级考核: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国资发(200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参加当年各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和晋升资格。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钩。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收入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特点,分别制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国资委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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