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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 2006-12-25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2006]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委会和西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基本要求
  西宁市优待服务的对象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三、提供养老优待,逐步改善养老条件,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一)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区县在制定实施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二)对全市百岁或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90-99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百岁老年人每人每年按12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农村“五保”老人和特困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按规定由政府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给予救助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三)医疗机构应为老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市、区、县属各医疗机构免除老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人家庭病床出诊费。卫生部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本地65岁以上的老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等日常生活
  (一)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二)凭《西宁市65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和《青海省高龄老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各类公交车。
  (三)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四)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老年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五)凭《西宁市65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使用全市收费公厕。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65岁以上老人免费开放。
  (二)凭《西宁市65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全市各类公园。已持有市林业局颁发的《60岁以上老年人入园证》继续使用。
  (三)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二)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法律咨询费和有关法律援助服务。
  八、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优待工作的落实。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认真组织落实。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励制度。
  十、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抓好优待工作的落实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落实工作。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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