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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教[2007]3号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订了《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两个《管理办法》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摸清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本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情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为提高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3.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4.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资产清查的时间与范围
  (一)资产清查的时间
  1.资产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2.资产清查时间。根据财政部要求,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二)资产清查的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本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包括:
  (1)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司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3)列入行政和事业编制,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如工、青、妇、社联、文联和作协等)。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的内容、方法和政策依据
  (一)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依据本市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单位户数、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2.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3.财产清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4.损溢认定。财政部门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产挂帐进行认证,为以后的核销工作做好准备。
  5.资产核实。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6.完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二)资产清查的工作方法
  1.单位自查。首先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组织撰写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分类标准,逐台(逐件)填制统一的固定资产实物卡片。
  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该包括:工作报告、数据报表、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2.专项审计。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核查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4.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确定。
  (三)资产清查的政策依据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
  2.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四、资产清查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整改完善制度四个阶段。资产清查从2006年12月开始准备,2007年2月全面启动,主要工作将于2007年7月底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底)
  1.在各级财政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2.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的本市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户数清理,掌握这次资产清查的总体规模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
  3.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部署。组织开展市、区县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中旬至6月底)
  1.行政事业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3.市、区县财政部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4.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核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的户数要达到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总量的40%,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专项审计面要不低于20%。
  5.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6.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7.同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进行逐级分析汇总,并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将资产清查结果录入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8.市财政局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全市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整改完善阶段(2007年7月)
  1.财政部门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财政部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1.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市财政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
  2.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将资产清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各项政策,正确把握资产清查的政策界限,并做好对所属单位的动员布置和培训工作。同时,还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实事求是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的各项政策制度,在资产清查中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于清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
  按照财政部要求,对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招标确定。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三)加强监管,按时完成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这次资产清查工作,完善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资金使用效益。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资产清查小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
  对自查中敷衍了事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对不按照统一工作要求完成或拒不完成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可暂缓下年度预算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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