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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和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信计资检字[2007]2号)和《关于调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有效期及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通知》(信计资[2007]2号)的要求,现对本市2007年度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和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
  1、凡在2004年至2006年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参加2007年度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形式。自查是指获证单位就2006年度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参加自查的获证单位应于2007年4月20日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我委。材料受理部门设在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上海市延安西路1228弄2号嘉利大厦二楼)。
  3、对参加自查的获证单位,我委将按照不低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采取自查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原件)和现场核查两种形式。抽查单位名单和日期另行通知。
  4、获证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材料或拒绝抽查的,将按照自动放弃资质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获证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二、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1、自2007年1月1日起,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四年调整为三年,同时取消每两年一次的年检,颁发新版资质证书。
  2、凡在2004年至2006年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于2007年7月31日前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新版资质证书的原有效期不做调整。
  3、2003年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关于2007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信计资[2006]0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换证,原证书可使用至有效期截至日。
  4、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于2007年3月20日前提交资质变更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
  5、获证单位在办理证书换发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资质证书全套正副本原件(如有遗失应按照规定办理遗失补发相关手续)。换发日期为2007年6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未换领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和换发新版证书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部资质办网站(//www.ceecm.gov.cn)、上海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hanghaiit.gov.cn)和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网站(//www.shtec.gov.cn)查阅下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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