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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为切实发挥评比表彰达标的作用,严格各项控制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清理工作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滥的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省直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坚决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州(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7年2月15日前)
  1、成立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青海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履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研究制定全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 对清理工作做出全面部署。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李忠保同志担任,成员由娄海青(省纪委常委)、席思成(省编办副主任)、董璞(省经委副主任)、马俊德(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国生(省财政厅副厅长)、钟振良(省人事厅副厅长)、刘庆田(省国资委纪委书记)、张勇骞(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等同志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纠风室(投诉电话:8482652,8482072),办公室主任由李忠保同志兼任。
  2、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省联席会议提出的要求,及时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再动员和具体部署。
  3、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培训会议,进一步明确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清理重点、审核原则等,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 (2007年3月20日以前)
  1、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准确、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表格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0日前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纪委纠风室)。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并组织实施。
  4、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 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监督,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三)审核公示 (2007年6月20日以前)
  1、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对拟保留项目,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通过与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
  2、对州市地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报厅际联席会议批准。
  3、召开厅际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经有关程序审定后,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四)建章立制 (2007年7月)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厅际联席会议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以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做好清理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要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省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经委、省国资委要对事业单位、涉及企业和所联系行业协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民政厅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和监管;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省直各部门要做出表率,既要对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也要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根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厅际联席会议将组成督查组,对地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编办
省经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资委
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〇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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