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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1 生效日期: 2007-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87号)的精神,现就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一)2007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11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率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班级学额控制在42名左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生源变化和高中阶段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编制计划要立足扩大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的招生比例,有利于促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各类教育需求,同时要兼顾本市录取率和普职比率。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招生学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须报市教委发展规划处统筹协调平衡,由市教委下达。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录取过程中的微调。
  (三)各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中招办”),以及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增强招生计划的透明度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扩大计划招生。在招生计划内调整或转移须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扩大招生计划,须经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审核,报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招生报名工作
  (一)2007年起本市中招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见《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中招[2007]1号)。
  (二)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见附件2),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也有利于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三、志愿表栏目设置及填报工作
  (一)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见附件4)设置两大栏
  1.提前录取志愿: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零志愿”(1个志愿)。
  (2)市实验性示范高中、市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志愿(1个志愿,须是自主招生预录取对象)。
  (3)市实验性示范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志愿(1个志愿)。
  (4)中等职业学校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志愿(2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5)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志愿(3个志愿,须经专业考试合格)。
  2.统一录取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校统一招生共设置15个志愿,供考生选择填报。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需填报在第一志愿。
  (二)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1.考生须按本人意愿慎重填写报考的学校志愿。按报考志愿顺序,考生被录取后,不得放弃已被录取的志愿,一经录取某一志愿学校或专业,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2.不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或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面15个志愿的投档和录取。
  3.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作为一个单独志愿填报,投档时与其他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及家长在填报时要考虑家庭经济承受情况,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一旦被招生学校录取后,考生不得放弃该志愿,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4.考生须认真填写志愿表,由本人和家长(监护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考生志愿表上报区县中招办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考生在填写志愿表时,招生学校的代码(5位数)与学校简称必须对应一致,若有误差,录取时以学校代码为准。
  5.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志愿填报的辅导工作,加强升学和择业指导,要尊重考生的志向和自主选择权。考生志愿填报工作在2007年5月31日前结束。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有关专业目录、招生计划及办法另行通知。
  四、考试工作
  (一)2007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精神,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学业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既是学生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思想政治(思想品德)、体育7门学科。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5门学科,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卷面分值各为150分;理化两科合卷,卷面分值为150分,其中物理部分为90分,化学部分为6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600分。
  物理和化学学科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学科的文言文部分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试时由考生根据所学知识自主选择。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采用开卷考试,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及格”及以上。
  3.体育(体育与健身)科目测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具体方案由市教委另行制订。
  4.在沪借读初中的非上海户籍学生,不符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毕业生的学业考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由就读初中学校负责进行。各初中学校应为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5月底前
  体育(体育与健身)
  理化(理科)实验操作技能
  5月12日(周六)
  上午8:30—9:40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本市应届毕业生)
  6月16日(周六)
  上午8:30—10:10
  语文
  下午2:00—3:40
  物理、化学
  6月17日(周日)
  上午8:30—10:15
  英语(含5分钟听力试听)
  下午2:00—3:40
  数学
  下午4:00—5:10
  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
  (往届毕、结业生、上海户籍返沪考生)
  (四)中职校艺术类专业、航空服务专业实行“统一填报志愿,提前择优录取”的办法。专业考试安排在4月7、8、14、15日4天内进行。考生均须参加2007年全市组织的统一学业考试。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的招生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3门学科的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考务工作
  (一)2007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工作,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的精神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依法治考的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切实加强对招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二)全市统一学业考试语文、英语学科由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教师抽调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文;其他学科考试评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教育考试院《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文件的精神,切实使评卷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保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各区县中招办应集中安排3天时间接受考生查分(除语文、英语学科)。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核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就读初中学校,或直接到区县中招办提出查分申请,由招生工作人员负责查核卷面成绩,但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六、招生录取工作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分五个批次投档,依次为:(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免试招收应届优秀初中推荐生(简称“推优生”);(2)部分区县重点中学继续招收本区县初中学校“推优生”;(3)提前录取类学校招生(含高中“零志愿”招生、“自主”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4)统一录取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中职校“自主”招生需填报在本批次的第一志愿;(5)征求调剂学校(普通高中、中职校)招生。
  招生录取过程需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推优生招生
  1.市“推优生”(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下同)招生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计划原则上面向外区县招生。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计划分块下达,分别推荐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在市统一学业考试之前进行。招生学校须根据市教委《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学校“推优生”招生办法(包括:择优录取的标准、要求和具体办法),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备案后,在网上和相关媒体上公示并实施。
  (2)市“推优生”可根据分配到本区县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数和招收学校,结合自己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情况和报考志向,自主选择报考学校,填写《2007年上海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入学志愿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监制)。志愿表上可填报2个志愿,并填写是否愿意调剂录取。
  “推优生”就读的初中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填写并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由市教委统一监制)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3)市“推优生”投档和录取原则。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推优生”志愿顺序分别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在各区县招收推优生的计划和录取办法,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讨论、择优录取。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填报本校志愿的“推优生”进行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
  当第一志愿投档数大于计划数,招生学校应根据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当投档数小于计划数,原则上应如数录取,如在面试过程中发现确有不符合推荐程序的学生,则招生学校可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及时予以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招收第二志愿的“推优生”。
  按志愿未被录取的“推优生”,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和区县中招办负责进行征求调剂录取工作(“推优生”可根据分区招生计划余额填报1个调剂录取志愿)。仍未被录取的“推优生”,则进入下一阶段的报考程序。
  2.市“推优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1)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推优生”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做好“推优生”的各项公示工作。“推优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被录取学生名单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推优生”推荐产生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区县的“推优生”计划数和学校推荐人员数额必须在初中学校全额公示;推荐和批准“推优生”名单须在学校醒目处张榜公示(1周),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推优生”要求的学生,则取消该生推荐资格。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优生”跟踪反馈检验和奖惩机制,确保初中学校提供的《上海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推优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以及由校长签署的《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真实可信。
  (3)“推优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测试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4)“推优生”招生学校必须事先公示择优录取的条件和录取办法,并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择优录取过程必须按“规则在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力求公平、公正、守信。
  3.区县“推优生”工作
  区县重点高中是否实行“推优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如要实行,招生范围限于本区县,区县“推优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区县“推优生”须参加2007年6月中旬进行的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
  (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上海市回民中学以及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各区县中招办在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见附件1)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等5门学科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逢小数点进位)。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考生的材料,招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市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2.制定方案
  (1)招生学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核同意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向社会公示。
  (2)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应将招生要求和情况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考生报名
  参加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edu.cn)进行报名,每位考生最多只能选择报考两所学校。报名结束后,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将自主招生预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区中招办备案,并通知考生。必要时,招生学校可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参加本校自主招生的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名单须事先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预录取名单需在面试名单中产生。被高中定为预录取的考生,将志愿填写在本市统一的《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提前录取志愿”栏的“自主招生志愿”内。
  参加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具有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进行报名,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将该校填报在“统一录取志愿”栏的第一志愿。
  4.自主录取
  考生参加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招生学校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考生特长、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预录取名单进行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学校将自主招生录取的名单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中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5.自主招生工作职责
  (1)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招生纪律,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停止学校下一年自主招生资格。
  (四)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10%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初中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另行制订。
  2.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要求、录取办法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3.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县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线)
  (五)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
  1.考生志愿的投档按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重点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跨区县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录取批次与其他普通高中相同。
  3.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的招生录取。在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县中招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高中征求志愿工作,须在全市招生录取后期规定时间内,由市和区县中招办统一安排进行。      4.考生所填志愿均未被录取,可由区县中招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5.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在区县中招办统一投档后,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县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计划,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各区县“择校生”计划总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7.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7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8.2007年本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的规定执行。
  (1)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全市组织的统一学业考试。
  (2)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另附),应在学校所在区县中招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数内。
  (3)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9.未经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各区县中招办不得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七)考生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87号)的规定执行。
  七、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
  (二)各区县中招办,在全市中招录取结束前,不得向任何未经市教委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和办学单位提供考生信息。
  (三)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各区县中招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数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两人或以上学业文化考试成绩相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事前对社会公示。个别特殊情况,则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五)境外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参照本市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录取。情况特殊者,经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录取。
  (六)严格执行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七)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市、区县和后方基地招生部门,以及各招生学校,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2007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3)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八、加强招生部门建设和升学指导
  (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招生工作的特殊要求,配强、配齐中招办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人员。要根据招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需的电子办公设备和设施,积极采取考生电子档案采集、网上评卷和录取的信息化招生手段,以适应招生信息数字化和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要求。
  (二)要重视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要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取向趋势,增强升学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时性。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和升学辅导及业务培训,做到上下政策一致、宣传口径一致、操作程序一致。
  (三)进一步完善全市中招工作内部网站,提高网络的利用率,增加通过网络传送资料、汇集数据、通报情况的信息功能,使全市中招工作的指挥调度、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汇总等效率再提高一步。
  (四)严格遵守市中招信息标准,区县中招办要统一按照“中招数据库系统”的要求处理各类招生数据,保证招生数据的统一、准确、迅速、安全。各区县中招办2007年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名单,将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汇总后报市教委,作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新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招中考工作的责任,加强中招中考工作的指导,各区县中招办要在招生实践工作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中招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实施细则;集中精力和人力全力以赴地做好升学指导、报名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统计汇总等重要事务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组织、社会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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