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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沪交法[2007]88号

各有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运管处、执法总队、受理中心、考试中心: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6 ] 765号)精神,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专项配套规章,是综合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的。《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资格考试和认证程序、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违章处罚等作了具体规范,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一部纲领性、系统性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推进道路运输从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改革,培育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道路运输市场,实现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业人员管理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本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以《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领会《规定》的立法宗旨,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确定的制度,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作为道路运输发展和管理中一项基础性、系统性、根本性的大事来抓,全面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二、广泛开展《规定》的学习和宣传
  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全面实施《规定》是当前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内涵。要对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实行全员培训,使他们能切实掌握《规定》内容,确保《规定》得以顺利实施。
  《规定》的实施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单位要全面开展宣传解读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工具,采取宣讲、解读、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加强《规定》的新闻宣传,特别是从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的角度,向社会,特别是从业人员解释《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为《规定》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区县城市交通管理机构要具体抓好所辖行业学习宣传《规定》的相关工作。
  三、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本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从业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要树立服务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公开办事程序,提高从业人员考试和发证效率;要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凡针对从业人员的收费,包括培训、考试、从业资格证的收费,都要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要实行统一规划,在培训的时间、内容、课程、教材、师资、场地、收费等方面等有科学、合理、全面、系统的方案,确保培训质量,切忌形式化、走过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要认真执行部的统一大纲,做到严肃认真,凡是因管理不严而出现弄虚作假、考试舞弊、制造使用伪、假证件的,必须严肃处理;要积极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快推行计算机随机出题考试和网络化考试,节约考试成本,确保考试质量。要尽快开展相关准备,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准时、保质开展从业人员考试工作。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关于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
  按照《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由交通部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统一印制并编号。本市确定由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受市交通局及所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委托,负责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统一领取、发放。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交通部相关部门及评价中心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相关证件。
  (二)关于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换发
  按照交通部要求,2007年3月1日前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且有效期在2008年3月1日前的(2006年4月1日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除外),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许可机关委托的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换证手续。证件有效期在2008年3月1日之后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换证手续。2008年7月1日后,旧证件一律无效;持旧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按照《规定》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2006年4月1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在证件到期后换发新的证件。
  按照交通部规定,换发证件的从业人员不再组织考试,只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必须审查申请人参加相应法律法规、知识和技术培训的记录和合格证明,符合要求的,才能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对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考试合格证的,不得加送押运员证书。
  换证工作的具体组织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局货运处负责,区县城市交通运管机构予以配合。
  (三)关于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
  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由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受市交通局及所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委托组织实施。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应当积极与交通部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做好考试大纲、教材的衔接工作。各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安排,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少于《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考试周期和次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交通部尚未编制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的从业岗位,但本市已经建立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的,可以过渡实施。待交通部编制统一的考核大纲后,按交通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考核纪律,并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逐步纳入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员数据库管理。
  (四)关于《规定》未明确的部分从业条件
  对《规定》中没有明确的“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等从业条件的,由市交通局及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另行作出规定;其相应的考核大纲和考核计划由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会同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编制。待交通部颁布统一的规定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由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记录,从业资格证件发证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从业人员违章、事故记录,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以及继续教育记录等。管理档案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市城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数据库的信息输入、更新、维护等工作,并将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相关资料及时转送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归档,确保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的完整性。
  (六)关于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本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在全国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的框架内,结合上海实际,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尽快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并为实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向道路运输经营者、相关人员及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关于从业资格证件电子化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案,按照交通部即将颁布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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