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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等十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 2007-02-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减负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本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本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监察部等9部委印发的《关于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及市纪委第七次全会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改进政府系统各类评比活动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号)下发后,市政府各部门对举办的273项评比活动进行了大幅度的撤并,只保留其中的42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几年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现象又有所上升,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收费评比或变相摊派;还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等。这些,干扰了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二、明确要求,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区县、各部门要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区县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要求。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予以合并;凡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销。
  区县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期间,各区县、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根据《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本市清理工作已从去年12月开始,今年3月10日前基本完成清理,今年10月完成建章立制。具体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今年1月底以前)
  认真贯彻《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本市清理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意见,进行具体部署。
  2、自查自纠(今年3月10日以前)
  (1)由各区县、各部门根据《通知》等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要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凡瞒报、漏报的,将视为撤销项目。
  (2)由各区县、各部门根据确定的审核意见,准确、规范填写《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2)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见附件3),并将表格、拟保留项目的相关文件依据和清理工作报告于今年3月15日前报市纠风办。
  (3)对摸底统计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各部门对口统计,提出清理建议并填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见附件4),于今年3月15日前报市纠风办。
  (4)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5)各级清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并对清理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3、审核公示(今年6月底以前)
  (1)3月15日至31日,市清理工作机构对各区县、各部门报送的表格和自查报告特别是拟保留项目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并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审核的基本原则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举办的确实对工作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保留的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予以合并。
  对市政府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按规定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
  (2)6月下旬,经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后,市清理工作机构对本市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章立制(今年10月)
  市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落实责任,搞好协调配合。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清理工作机构由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减负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要认真履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市纠风办承担市清理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监察委、市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市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配合各主管部门搞好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要配合市减负办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市民政局要配合搞好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市人事局要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
  (二)明确工作方针,注重规范。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清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目前各区县、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各区县、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清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制定关于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突出清理重点,上下联动。清理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各部门和社团组织;二是评比达标表彰比较盛行,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地区;三是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各部门要率先垂范,从本机关、本部门清起,下决心对脱离实际、不能对推动工作发挥积极作用的项目“切一刀”,为各地区和下属部门带个好头,并抓好本系统清理工作的领导和政策指导。在坚持自上而下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教育和支持群众自下而上对不合法、不正当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和抵制。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市监察委、市纠风办要会同市清理工作机构其他成员单位并督促各单位监察(纠风)部门切实搞好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清理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查处和曝光,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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