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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时期完善高等教育发展体制推进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8 生效日期: 2007-02-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高等教育内涵提升发展,进一步提高实现高等教育与对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贡献,现就“十一五”时期我市完善高等教育完善提升发展体制,推进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等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发展方针,完善发展体制,加快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
  构建服务型教育体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现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联动发展,是“十一五”时期我市高等教育发展的重主要任务,对于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换、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完善高等教育完善提升发展体制,直接关系到高校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内涵提升,直接关系到高校能否全面融入并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服务作用的发挥。各高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十一五”时期“完善保障,稳定规模,提升内涵,化解债务,强化服务”的高等教育发展方针,不断深化校务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并把它作为构建服务型高等教育体系、促进高校内涵提升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来研究落实,真正实现通过改革开放真正实现通过改革开放保发展促提升的目标。
  二、调整发展方向,稳定高等教育事业规模,建立并不断完善高等教育宏观调控体制
  明确着力提升发展的方向,保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高校事业规模。,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校办学规模的宏观调控体制。稳定高校发展是优化教育结构、确保提升发展落到实处的基础和前提。至2010年,全市高校稳定在15所左右,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14万人左右。根据总体规模,合理确定各校的事业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招生规模要与生均经费拨款相挂钩,招生规模超出确定规模的,按确定规模核拨生均经费;招生规模未达到确定规模的,按实际规模核拨生均经费。根据确定的各校事业规模规划,合理确定各校基本建设规模。,并建立相应的学校基建规模调控机制。市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各高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的审核。,并研究建立、逐步完善相应的高等教育政府宏观调控体制。
  按照稳定规模、提升发展、加强宏观调控体制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各高校一般基本建设规划控制,建立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库制度。各高校应根据事业发展和主攻内涵提升的要求,实际需要,按照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量入为出原则,经科学论证明确,提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并分年度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各高校建设规划的基建项目,由市教育局和有关高校做好前期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录入市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库,高校申报实施的基建项目从市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库中选取。强化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监控,按照估算控制前期工作合理形成项目审批决定概算、预算概预算概控制概算预算的原则,对项目概算超过预算估10%以上的项目,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建设概算的制度,建立工程项目业主责任制度,对预决算超过概算10%以上的项目,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相应的学校应向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确保调整完善高校财政投入经费保障机制,建立高校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按照依法理财、综合预算、优化配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高校财政资金分类拨款办法。,调整完善高等教育财政经费保障体制,建立高各院校的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市财政要建立确保高校经费不低于法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同时调整建立学校财政经费分类预算支付制度,即对市属公办高校实行生均定额拨款与基数加增长相结合的日常运作经费、高校内涵提升发展专项经费、基本建设和债务平衡消化经费等三大类“一级预算课目”进行分类预算、分类拨款。其中,生均等日常经费和高校内涵提升发展专项经费两类经费总和不得低于财政性高教经费的70%,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高校内涵提升发展专项经费在高校总经费中的比重。从2007年起,市财政按省定标准足额拨付市属公办高校生均经费。基本建设和债务平衡消化专项经费主要应保障高校原定重点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和各高校原有债务消化的平衡。在明确政府与高各院校政事透明的财政保障责任关系的基础上,各院高校要建立相应的债务消化机制和巩固、提升发展机制,明确发展的分级管理责任,增强提升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保障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优化支出结构,完善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各高校要科学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合理确定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形成有利于持续发展、提升发展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要保证重点保证专业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支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快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促进高校从外延发展为主向内涵提升发展为主转变。今后,各高校用于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等项目经费占学校综合预算的比例要保持合理增长,2007年提高的高校生均经费增量中用于内涵提升发展经费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70%,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25%。
  完善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科学、民主理财。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教代会、校务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实行经费预算民主化,增加财经透明度。经费支出预算、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等重大财经活动应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要加强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完善内部分级分类核算、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核和绩效评价制度。要控制人员成本支出,规范高校分配秩序,清理国家规定以外高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坚决制止通过举债、挪用专项经费或违规收费等不合规行为发放各种津贴补贴。要加强对各类科研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市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确保财政经费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完善高校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高校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调整各高校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要强化对高校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高校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组织高校财务审计,切实防范高校财务风险。
  五、建立政府与各高校的双重向责任制,有效化解债务,防范高校财务风险
  市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和切实落实市属公办高校原有债务原则上应在10年内消化的基本要求责任制。市教育、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合理的高校债务总体消化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明确的政府与各高校的债务消化责任制度。各高校2007年提高的各校生均经费增量的30%原则上用于各校债务偿还,其余债务偿还资金从各校学费等收入中解决。有关高校要根据本校实际,合理确定还款年限,制订总体和逐年还款计划,并把每年还款计划编入当年经费支出预算。还款计划经市教育、财政等部门衔接审核后,有关高校要与市政府签订债务化解责任状。对不按计划还款的高校,将市教育、财政部门可依据责任状直接从当年财政拨款或财政专户经费中予以扣减归还。确定债务消化年限后,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本校能力适当提前消化完成。
  建立动态的各高校债务规模调控机制,确保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各高校要从严控制学校新增债务。市属高校新增贷款项目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明确还债计划和责任。控制高校盲目负债发展事业、过度扩大基建规模和随意增加人员成本,。严禁高校参与对外担保、炒股等违规投资活动。对因高校盲目扩张办学资源或管理不善,造成学校债务额度超出偿还能力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其他后果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经济责任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作出相应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经考核完善责任制成效明显的学校,市教育部门可依据有关文件或责任制给予必要的奖励。
  六、倡导开源节流,建立开放型、服务型的高校发展体制,积极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
  各高校要开放办学,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建立开放型、服务型的高校发展体制。要通过与企业开展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努力拓展服务功能;依托学科、专业、实验室、图书馆等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对外科技服务和信息情报服务;探索建立以高校为依托的大型社会培训机构,大力开发社会培训市场。通过对外服务与合作吸纳社会资金成效显著的高校,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各高校要努力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坚持勤俭办学,压缩不必要的支出,努力降低办学成本。要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约资金为重点,落实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杜绝各种浪费现象。要倡导集约管理,统筹整合校内资源,扩大资源共享和对外开放程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资金的利用效率。要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营造建设节约型高校的良好氛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使节约办学成为全体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
  七、落实各级各部门的保障服务责任,管理职责,营造高校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构建服务型高等教育体系、增强高校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关心、支持高校发展,强化服务意识,保障经费投入,加强政策调控,并把高校办学绩效纳入政府考评体系。
  市教育、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的政府职能,加强对高校经费的管理、监督、审计,健全高校办学督导、办学情况统计、办学效益评估和定期公布制度,完善高校办学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高校办学水平社会评价机制。
  鼓励支持本市行业企业依托地方高校,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高校办学成果,有效提升生产方式。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构建服务型高等教育体系、促进高等院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政策导向和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高校办学,共同营造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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