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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太原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并环发[2007]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污染源监管力度,实现对污染源长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几年来我市开展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该项工作的开展为环境管理提供了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这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效率,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现就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积极认真地抓紧落实在线监控管理工作。
  一、所有联网单位必须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在线监控系统运营方式(自行运营或委托运营)报至太原市环保局水污染管理处;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未进行联网的单位,要在3月底前提出联网工作方案,6月底前完成联网工作。
  二、委托运营的联网单位必须在2007年3月20日前将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完毕。
  三、自行运营的联网单位,必须确定在线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按照国家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已联网单位不能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为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校验工作: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所有联网排污单位的现场监控仪器统一组织校验,校验工作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对校验不合格者,环保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进行全市通报。
  六、各直属分局、县(市)环保局、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辖区内的联网排污单位加强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在线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


附件:太原市水质、烟气在线监测单位名单(略)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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