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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年度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6 生效日期: 2007-02-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本市申办高等学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范围
  2007年度,市教委受理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等文件规定,2007年度市教委原则上不受理普通本科学院更名为大学、高等职业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申请。对于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若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毕业生届数超过3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可以在原有资源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二、申办受理及答复时间
  受理时间:2007年3月31日前。
  答复时间:2007年9月30日前。
  三、申办主体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四、申办主体资格
  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办学校校名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名,应根据学校所在地、学科门类、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学校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按《教育部关于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通知》(教发(2000)154号,附件1)执行。
  独立学院的校名应为“申办普通高校校名+**(中性词)学院”。
  六、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条件
  1.基本条件
  2006年底前获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民办学院(筹),或符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学条件的可以申办高等职业学校。
  2.办学条件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具备的办学条件详见附件2。
  3.其他条件
  (1)高等职业学校的申办者应保证建校资金和办学资金的稳定来源。
  (2)申请筹设高等职业学校须有土地等资产权属的有效证明,并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验资报告,并以此作为学校的注册资金。
  (3)申请建立高等职业学校须有土地、校舍、教学设施等资产权属的有效证明,并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验资报告,并以此作为学校的注册资金。
  (4)高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为专职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有10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高等教育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民办高校的校长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条件
  1.基本条件
  已经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且获得优、良等第的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且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毕业生届数超过3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可以在原有资源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2.办学条件
  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应具备的办学条件详见附件3。
  3.其他条件
  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申请升格为本科学校,需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土地、校舍等资产需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条件
  1.基本条件
  独立学院的试办主体应为在沪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办学校现有学科门类应在3个以上,本科毕业生有2届以上,同时参加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等第。教育部直属高校须先征得教育部同意并有书面函件。独立学院的合作者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2.办学条件
  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应具备的办学条件详见附件4。
  3.其它条件
  (1)独立学院的合作者应保证建校资金和办学资金的稳定来源。
  (2)试办的独立学院须有土地、校舍、教学设施等资产权属的有效证明,并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验资报告,并以此作为学校的注册资金。
  (3)试办的独立学院校长应为专职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有10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高等教育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校长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申办上述3类学校中的民办高校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应建立党、团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七、申办材料
  (一)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和合作者的名称和性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拟办专业、办学条件、办学规模等。
  (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申报登记表(附件5)。
  (三)拟建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章程。申办独立学院的还须提供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合作方式、投资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建校方案、发展规划以及论证报告。
  (五)申办者的基本情况。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申办者须提供营业执照(社团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主营业务情况、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申报日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等。独立学院的申办者须提供申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情况及合作者的营业执照(社团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主营业务情况、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申报日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
  (六)土地、校舍、教学设施等资产权属的有效证明。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需提供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有效证明。
  (七)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校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职称、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等)和任职意向书等。
  (九)拟聘专任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应签有意向书并提供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证明文件、意向书单独装订成册)。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评估报告。
  八、评审程序和工作日程
  3月31日前,市教委受理申办者的申请报告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申报登记表》。
  4月30日前,申办者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进行考察评估。
  5月31日前,市教委受理经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考察评估合格的申办者的材料。
  6月30日前,市教委征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7月31日前,市教委将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审议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将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审议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9月30日前,市教委根据市政府批文(同时抄送教育部备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申办者。
  市教委在收到教育部批文后,以书面形式答复试办独立学院的申办者。
  九、专业设置、招生和有关管理、监督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独立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教委申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等。民办高校还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市教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独立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促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市教委发展规划处联系,联系人:李蔚,联系电话:23116665;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317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1: 关于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通知

教发[20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后,个别省级人民政府无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授权通知》)中有关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规定,擅自批准一些校名混同于普通本科院校的高等职业学校。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现就规范高等职业学校校名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其校名必须符合《授权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内容是:“要规范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XX职业技术学院’或‘XX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并注意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其校名不符合《授权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教育部不予备案,并要求限期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教育部依法对这些学校做出限制跨省招生、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校的处理。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授权通知》的要求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2: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发[20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责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 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
  (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
  (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报告。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普通本科学校设置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附件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现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即“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并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也要立即取消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今年各项招生工作的平稳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办独立学院过程中有何重要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教育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办学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其中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发展较快,在保证高等教育规模的增长、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对相关的政策急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亦应加强和规范。据此,为了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现特对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本文所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二、试办独立学院要贯彻“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对今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今后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既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注意并坚决反对一哄而起和“刮风”现象,确保独立学院稳妥、健康地发展。
  在试办独立学院的具体工作中,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据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要优先支持办学质量高、办学条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差、办学困难多的普通本科高校,重在进一步提高自身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暂不要试办独立学院。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高职(大专)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三、独立学院的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合作者(以下简称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机构。
  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申请者要充分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评估体系。
  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为明确申请者和合作者的责、权、利关系,双方应在试办独立学院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成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及人选由双方商定。院长由申请者推荐、校董会选任。
  四、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
  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还可按国家有关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规定,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五、申请者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因属本科层次,按《高等教育法》规定,现阶段仍由教育部负责审批。同时,抓紧改革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审批权下放给高教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办学行为认真规范的省级政府。
  试办独立学院的申请工作,目前一律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即先由申请者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包括由省级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部在审批前,将视情况对各地申报的一些独立学院,以多种形式组织评估。
  申请试办的独立学院,如果暂时达不到规定的办学条件要求,可申请筹建,但也须征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筹建期一至二年,筹建期内不得招生。筹建期满,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上述程序审批;未达到要求的,则终止筹建。
  六、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申请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试办。如需跨省试办,则在征得独立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区和高等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地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对申请到这些地区举办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将优先审批。
  七、必须确保办学条件和质量。
  独立学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今后发展需要,应预留发展用地,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独立学院还应具备不少于100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30%。独立学院正式招生时生均各项办学条件应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加强对办学质量和办学行为的督查与评估。独立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办学条件的规定和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资格和办学条件实行年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对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或办学秩序混乱、管理水平差的独立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包括暂停招生资格在内的各类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撤消。
  八、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独立学院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内统筹安排。独立学院招生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具体招生录取批次、办法及对户籍管理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学生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
  九、独立学院的财产、财务管理以及变更和解散、撤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合作办学的协议处置。
  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领导、指导和统筹规划。要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试办独立学院的整体规划,并据此统筹安排好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办学秩序和办学行为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独立学院申请设立、招生录取、收费标准、办学地点、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独立学院试办工作顺利进行。
  独立学院要建立党、团组织,积极开展党、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的工作。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维护高等教育的办学声誉;另一方面,要立即对目前已经举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对因不执行本意见规定而诱发事端、影响稳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高校和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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