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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实施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1 生效日期: 2007-03-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杭价检[2007]41号

各区物价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 
  《关于在全市实施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在全市实施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为了规范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房屋经纪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房屋经纪服务行业全面实施收费明码标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要求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明码标价。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楚。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明码标价主要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设置。同时也可以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方便委托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实行明码标价的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所标示的内容进行调整。
  二、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 
  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名称、服务标准、计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属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明示。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办理买卖、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具体金额和执收单位。
  三、执行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4月15日前,市区各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必须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制作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栏(牌),并按本通知要求完成悬挂设置。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房屋经纪服务行业全面实施收费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专人负责抓好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
  (二)力求规范,务求实效。按照动态管理、长久保持的要求,力求内容规范,不断总结、创新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形式与办法,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确保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检查,确保落实。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力度,对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确保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1: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表


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电话:
  一、 房屋买卖:
服务项目 房地产
成交价格 基准收费标准 公司执行收费标准
备注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1.权籍调查
2.使用状况调查
3.行情调查
4.确定成交意向
5.办理产权过户 50万元(含)
及以下
1%
1%
根据杭价服(2007)22号文件规定:
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0.7%
0.7%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
0.4%
0.4%
200万元以上
0.25%
0.25%
按房屋成交价格分档累计计费
  二、房屋租赁:
服务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公司执行收费标准
备 注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居间代理服务
月租金的40%
月租金的40%
根据杭价服
(2007)22号文件规定:
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
  三、 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等委托事项:
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
协商确定。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2:房屋买卖交易代收税费明码标价表




方 项  目 标  准 执收单位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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