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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1 生效日期: 2007-02-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以及中央关于新疆发展与稳定的战略部署,反映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十一五”时期各项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保持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根据职责分工,将《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一)明确区分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公共服务、公共利益等领域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需要政府扶持的重大支柱产业,进行主要任务责任分配,但不作具体的目标任务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的相关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量的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三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地、州、市。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以及国家总体规划纲要中有关新疆的安排,从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改革等方面落实到责任主体,确保实现和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主要指标。
  1.主要指标的责任部门。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以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8。(自治区水利厅牵头)
  煤炭回采率提高到65%以上。(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
  耕地保有量392.67万公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在27.12万吨以内(含兵团),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1.92万吨以内(含兵团)。(自治区环保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3.2%。(自治区林业厅牵头)
  城镇新增就业145万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2.建立自治区主要指标每年定期公布的公报制度。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耕地保有量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计局负责)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自治区统计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自治区环保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建立主要指标考核制度。将上述主要指标纳入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对各地州市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自治区人事厅配合有关部门落实)
  (二)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
  1.新农村建设方面。
  (1)优质商品棉基地建设、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负责)
  (2)优质商品粮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自治区农业厅牵头)
  (3)特色林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自治区林业厅牵头)
  (4)优质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自治区畜牧厅牵头)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和完善各级农牧民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就业服务体系。(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畜牧厅负责)
  (7)抗震安居工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9)无电区送电工程和绿色电力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10)广播、电视、电信村村通工程。(自治区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少生快富”工程、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中心服务站计划生育设施建设。(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
  (1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自治区经贸委牵头)
  (13)逐步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用房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部门落实)
  2.支柱产业方面。
  (14)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石油天然气化工、重化工产业体系建设。(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牵头)
  至建成鄯善至兰州原油管道,进口原油管道和出疆成品油管道扩能建设,区内油田、石化基地与资源地中心城市之间油气输送管网体系建设,适时建设第二条西气东输管道及陆路进口油气管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至中小煤矿整合改造,哈密大南湖、准东北塔山、库车一拜城、伊犁、阜康五大煤电、煤焦化、煤化工基地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工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至乌鲁木齐和地州中心城市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风电、火电、水电等电源建设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至伊犁河、开都河、叶尔羌河、库玛力克河流域梯级水电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
  至疆内750千伏超高压输电通道建设,哈密至兰州双回750千伏超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哈密一华中±800千伏特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及其他电网建设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15)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生产加工基地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地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至罗布泊年产120万吨钾肥一期工程、喀拉通克铍铜材深加工项目、阜康冶炼中心铜镍锌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16)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和纺织、绿色食品加工产业体系建设。(自治区经贸委牵头)
  (17)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相关科研、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负责)
  至高新技术产业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至扶持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生产基地和特色旅游产业体系建设。(自治区旅游局牵头)
  (19)向西出口加工基地及现代物流产业体系建设。(自治区外经贸厅牵头)
  至在乌昌经济区、博乐一阿拉山口、伊宁一霍尔果斯、喀什一阿图什、塔城一巴克图等地建立若干个进出口加工区。(自治区外经贸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乌鲁木齐海关负责)
  至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外经贸厅、经贸委负责)
  3.基础设施建设。
  (20)水利基础设施。
  至重大河流开发、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洪涝灾害防治和水源工程建设。(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负责)
  (21)交通基础设施。
  至衔接和优化各种运输方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至连云港一霍尔果斯国道主干线星星峡一哈密一吐鲁番、赛里木湖一果子沟一霍尔果斯公路建设;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新疆段建设;纵贯南北疆中部快速干线建设;北京一乌鲁木齐国家高速公路(三北大通道)前期工作;国家一类边境口岸公路和国边防公路建设;地(市)、县、乡(镇)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健全农村公路管护体系。(自治区交通厅负责)
  至精河一伊宁一霍尔果斯铁路建设,北疆铁路乌西一精河段复线、南疆铁路吐鲁番一库尔勒二线、奎屯一克拉玛依一北屯铁路和乌鲁木齐集装箱中心站建设,兰新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喀什一和田铁路、哈密一临河(策克)铁路、中吉乌铁路、哈密一罗布泊铁路、库尔勒一格尔木铁路等项目的前期工作。(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乌鲁木齐铁路局负责)
  至那拉提、喀纳斯机场建设,迁建库车机场、石河子机场和吐鲁番机场,复航哈密机场,改扩建一批疆内重点支线机场,完善乌鲁木齐国际门户枢纽机场功能,开辟新航线。(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公司负责)
  (22)信息基础设施。
  至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建设。(自治区信息产业厅、广电局、通信管理局负责)
  至推进各行业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自治区信息产业厅负责)
  (23)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负责)
  4.科技教育和人才方面。
  (24)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25)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边境乡镇学校建设,推进“双语”教育,每县建设一所民汉合一完全中学,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6)实施“技能型短缺应用人才培养计划”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负责)
  (27)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人事厅配合有关部门落实)
  5.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28)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民委、民政厅负责)
  (29)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部办、财政厅负责)
  6.可持续发展。
  (30)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
  至工业企业节能工作。(自治区经贸委牵头)
  至建设节水型社会。(自治区水利厅牵头)
  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
  至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31)生态保护。
  至“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天然林和天然草场保护工程建设,天山、阿尔泰山前山带原始森林恢复再造工程。(自治区西部开发办、林业厅、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至完成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适时启动二期工程;实施塔里木盆地周边地区生态治理工程、准噶尔盆地南缘防沙治沙和艾比湖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至建立阿尔泰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塔里木河荒漠生态功能区和阿尔金草原荒漠生态功能区。(自治区环保局、林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以及危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负责)
  7.公共服务方面。
  (33)公共卫生。
  至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34)公共文化。
  至“丝绸之路边疆文化长廊”、“文化兴边”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等社会文化建设重点工程,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和行政村文化室建设。建设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社区。(自治区文化厅牵头)
  至丝绸之路(新疆段)文物保护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物局、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至“东风工程”,扶持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发展。(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牵头)
  至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走出去工程”。(自治区广电局牵头)
  (35)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自治区体育局牵头)
  (36)公共安全。
  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
  至危险废物收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至自然灾害物资储备体系和灾民救助体系建设。(自治区民政厅牵头)
  (三)重大改革任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
  1.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7)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自治区编办牵头)
  (38)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和综合执法。(自治区法制办、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9)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2.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40)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其他垄断行业,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3.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41)加快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公共财政体系。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非税收入和政府采购改革。(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42)加强和规范税政管理,积极落实中央税制改革政策,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4.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43)完善土地、水、电、服务业等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完善价格管理政策,加强价格监测预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44)大力培育和规范产权、劳动力、土地、矿业、水资源等要素市场。(自治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5)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行为。(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
  5.科技体制改革。
  (47)促进产学研结合,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和应用体系,以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技术服务体系和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调控体系。(自治区经贸委、科技厅负责)
  (48)逐年提高全社会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和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6.教育体制改革。
  (49)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职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设置标准,形成多元化的教育投入体制,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互补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50)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体制。(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51)规范教育收费,建立严格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7.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52)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农村和基层公共卫生资源的比重。(自治区卫生厅牵头)
  (53)整顿药品市场和流通秩序,规范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8.文化体制改革。
  (54)加强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监管,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发展。(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9.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55)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开展农村村级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点。(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负责)
  (56)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57)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扩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深化农村改革。
  (58)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自治区财政厅、农办负责)
  11.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59)完善公共财政政策,确保公共财政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教育政策、卫生政策、环境资源政策等重大公共政策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0)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在保证行政事业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支出需要。(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61)集中财力办大事,“十一五”期间,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优先支持水利、交通、电力、生态等基础设施,农业“四大基地”及农业产业化项目,石油化工、煤炭、矿产等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发展等公益设施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应急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12.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62)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等,编制相应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地方规划,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任务和目标,以及可操作的实施措施。完善规划的实施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的调整审批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州市、各部门要以《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地州市规划和自治区各专项规划,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见附件一、二、三),各地各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州市、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纲要》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中期评估。各地州市、各部门要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纲要》的进展情况。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十一五”时期自治区各地、州、市耕地保有量指标任务
     2.“十一五”时期自治区各地、州、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任务
     3.“十一五”时期自治区各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任务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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