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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7]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精神,鼓励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聚,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农业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市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范围。
  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纳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杭州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杭州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一定的带动力,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或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相关联,促进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项目总投资在14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100万元以上。为加快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对产业带内或淳安县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总投资放宽到100万元以上;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70万元以上。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按项目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计算;实际完成投资额应达到备案(或立项)投资额的70%以上才能申报;如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备案(或立项)投资额,则在备案(或立项)投资额120%以内按实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8%给予资助。
  2.其他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6%给予资助。
  3.为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主创新,对列入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或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两年内)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资助比例相应上浮1个百分点。
  4.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区、县(市)企业的项目,先由区、县(市)财政按资助资金总额的50%落实资金(当地财政通过其他途径用于该企业的扶持资金视作项目配套),再申请市财政资助。各区、县(市)要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足额安排资助资金。
  5.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界定按照企业注册地是否符合杭政函(2006)140号文件所列的乡镇区域和产业类型加以确定。
  6.享受本办法资助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杭州市出台的其他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政策。
  三、自主创新项目的资助
  (一)新产品的级别及认定。
  1.国家级新产品的认定:由科技部批准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颁布《国家新产品证书》。
  2.省级新产品的认定:列入省经贸委或科技厅审批确认的新产品。
  (二)资助标准。
  对申报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新产品并经确认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000元;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外观设计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四、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杭农产办(2005)3号、杭经投资(2005)47号、杭财农(2005)94号)规定执行。
  五、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由于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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