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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吕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185、186号令《山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四条   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项目及跨县(市、区)的公路项目中长度100米以下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日处理1万吨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日处理5万吨以下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日处理200吨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下同)的住宅小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城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四新”支柱产业(即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和旅游业)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凡核准、备案项目所附报告、所需资料、程序要求、审查内容、核准时效、具体要求等均按省政府185、186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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