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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学生通勤车辆经营者和乘坐通勤车辆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通勤车辆是指在约定时间内、按固定线路行驶、向学生收取运输费用、除公共汽车和客运出租汽车以外、专门接送学生通勤的各类客车。
第三条 学生通勤车辆按城市客运车辆管理,纳入城市客运行业管理范围。市交通局负责核发《道路运输证》,具体行使营运管理职能;市教育局负责对学生通勤现状进行调查,配合市交通局监督车辆的使用和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与交通局沟通反馈相关信息;市物价局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请经营学生通勤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只限本市居民)持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和行车执照,向市交通局城市客运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称《经营许可证》)。需新购车辆的,自领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购置车辆,逾期无效。
(二)凭经营许可证及购车发票,到市交通局城市客运管理处领取学生通勤车辆开业审批表。
(三)凭《经营许可证》,分别到公安交警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到指定地点安装或喷印学生通勤车辆标志。
(五)驾驶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学生通勤车辆必须达到车辆技术等级标准要求,具有齐全有效的行驶证件。
办完上述手续,取得《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第五条 学生通勤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固定线路营运,不准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以外从事营运活动。在学生寒暑假或特殊情况下需要营运的,必须经市交通局城市客运管理处批准,签发营运路单。
第六条 经营学生通勤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报停、废业和改变经营范围的,必须经市交通局城市客运管理处批准。
第七条 经营学生通勤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到交通局城市客运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第八条 学生通勤车辆每季度必须到具有二级维护资格的汽车维修厂点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二级维护竣工后上线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第九条 学生通勤车辆必须按车辆额定载客数量营运,严禁超员。
第十条 学生通勤车辆不准堵塞交通,必须在指定地点停靠待客。
第十一条 经营学生通勤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向用车学校或学生收取的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定价。
第十二条 经营学生通勤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学生通勤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学生通勤车辆在运行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学生通勤车辆在运行中不按规定时间和固定线路营运的,汽车每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学生通勤车辆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额定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学生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
(五)违反其它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需要统一调配学生通勤车辆的,在学生家长及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具体组织,并上报市交通局城市客运管理处,由客运管理处协调有关运输企业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经交通局协调后,学校或学生家长应与经营学生通勤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具有交通肇事、意外事故、经济赔偿、误时误工等内容的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具体详细,分清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上溯至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大庆市交通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