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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8 生效日期: 2007-02-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4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保证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28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参照本守则开展工作。  

2007年2月8日

附件:《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保证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我委制定了《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07年1月27日
医药价格工作守则(试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学习,勤奋工作,改进方法,提高效率,不断增强做好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反腐倡廉作为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重点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察。发挥教育治本的作用,坚持警钟长鸣,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筑牢抵御腐败的思想防线。
三、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医药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
四、规范成本调查行为。进驻企业进行成本调查,要有两名以上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果要与企业沟通后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如实反映企业及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在被调查企业用餐,确因条件所限需要用餐,必须坚持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付费。
五、完善专家评审和论证制度。建立健全药品价格评审和论证专家库。组织医药价格评审或论证,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参加评审或论证工作的专家。被抽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论证工作的,按前述方法进行补选。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引导、不得限制专家发表意见。
六、坚持集体研究和审议。研究分析医药价格基础数据、提出价格调整原则方法及价格调整建议、拟定价格调整方案,要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价格方案,要进行集体审议。召开重要会议,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
七、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医药价格管理行为有依据、有记录、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分类存档和保存制度。对医药价格制定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方面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八、加强沟通与协调。研究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方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有条件的要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医药价格管理的积极性。出台医药价格政策和具体调整方案,以适当方式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
九、实行公开接待制度。听取企业意见,要坚持集中、公开原则。解答政策,要通过设立接待日,在公开场所集中向企业解答。听取企业汇报、了解相关情况,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与外宾会谈,一律通过外事部门安排,按照外事接待规定程序进行。
十、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价格制定过程中的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要采取集中通报或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等形式公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透露。在价格制定过程中,价格工作人员掌握的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十一、严肃工作纪律。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家属。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以外时间私自与企业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参加由企业主办的与医药价格相关的任何活动。
十二、坚持岗位轮换。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凡在同一领导职位上满五年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要交流工作岗位。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医药价格管理人员要认真遵照本守则开展有关工作。对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上级领导要及时指出错误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守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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