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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 2007-01-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当前,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居民集中大量回迁阶段,解决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帮助他们实现安居乐业,确保棚户区回迁居民的生活稳定,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为此,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援助目标
  1.在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组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2.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棚户区回迁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3.帮助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再就业;
  (1)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援助对象
  市政府认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人员。
  三、援助措施
  (一)实施主题活动
  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组织实施以“三先三创”就业助安居为主题的援助活动。
  “三先”:一是平台建设在先。各县(区)要在棚户区居民回迁前一个月内组建回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个回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1名助理员,工作任务量较大的社区可配备2名助理员。二是岗位开发在先。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物业管理部门在棚户区即将回迁前一个月内对小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到位。三是培训筹划在先。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筹划针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培训班,协调具备普惠制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做好技能培训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工商办照、卫生防疫、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政策类培训准备。
  “三创”:一是创建一批再就业基地。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对基地给予一系列政策优惠。各县(区)政府要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地区建设劳动密集型基地,以吸纳更多的棚户区居民就地就近实现就业,要发展和扶持建立“无围墙企业”就业基地,使家庭负担重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出家门就可以实现就业。2007年,全市计划建设20个劳动密集型就业基地,建立50个“无围墙企业”就业基地。二是创建一批社区劳务服务组织。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社区,要积极创建社区劳务服务中心,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与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推荐介绍上岗就业,强化对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和维权方面的服务与管理,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社区劳务服务中心可配备1—2名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三是创建一批充分就业社区。2007年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对年内实现充分就业的棚户区回迁社区设立援助就业特殊贡献奖。
  (二)开发就业岗位
  1.加大政府组织力度,多元化开发就业岗位。一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拓宽开发公益性岗位范围,在继续做好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开发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有组织地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疾人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省政府对本溪的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大力开发回迁小区内公益性岗位。二是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劳务输出职责,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要定期组织面向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的输出活动,发布劳务输出的岗位需求信息,引导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到域外就业。三是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农贸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2.加大再就业援助政策落实力度,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一是要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要鼓励棚户区周边企业招用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引导鼓励本地区用人单位与棚户区改造回迁地区建立招工合作关系,定向招聘录用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建立劳动力资源用人需求信息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使本地区岗位资源在棚户区回迁地区得到有效利用。同时,还要加强对已就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通过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提高其就业稳定性。二是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为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宽松环境,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三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继续对本单位后勤服务岗位进行清理,把适合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腾出来,优先安排其就业再就业。2007年上半年,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清退正在使用的退休人员,腾出岗位安排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3.加大组织起来就业力度,发展多种就业形式。一是各县(区)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建设无围墙工厂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经验,进一步推动手工编织、手工制作、手工装配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居家实现就业再就业。二是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新的就业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业务,把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开发其潜在的人力资源能力,形成一种人力资源品牌,向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家政服务、小时工作制形式用工)输送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三是结合小区“自助式”物业管理,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把社区服务业与居民就业相结合,组织由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的公益清扫队、保安队、家电维修队、水电安装队,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取酬、日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批量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就地就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三)提供就业服务
  1.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县(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力度,完善服务功能,2007年,市、县(区)劳动力市场要全面实现省建设标准,即市本级中心市场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平山、明山、溪湖区要分别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两县及南芬区要分别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棚户区回迁居民集中的地区,要积极筹建县(区)级劳动力分市场,完善乡(镇)、街道劳动力市场功能。2007年,全市要实现市、县(区)、乡(镇)及街道、社区信息系统四级联网,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2.开展送岗进社区、进家门活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和准确掌握棚户区回迁情况,棚户区回迁居民达到一定规模(200户以上)后,市、县(区)要定期组织召开棚户区专场就业洽谈会,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登记、用工招聘等活动,引导帮助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3.实施“零距离”服务。街道、社区要开展经常性的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四送”活动,把工作做到棚户区回迁居民家里,把援助内容落实到每个人。各县(区)都要在劳动力市场设立棚户区就业服务窗口,加强援助棚户区回迁人员就业的协调工作,开通援助服务热线电话,提供咨询服务,确保每个棚户区回迁地区就业信息畅通、服务到位、不留死角。
  4.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棚户区回迁社区要积极参与全市组织开展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逐渐完备的同时,在本社区范围内通过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创办各类社区服务业、开办小型企业、组织自谋职业、开展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以及有针对性地免费为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愿望的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他们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市场意识,扶持援助本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岗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收入,力争年内实现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率达到85%以上,社区内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各项就业援助政策落实率100%。
  (四)设立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援助棚户改造地区回迁人员就业实行重点倾斜。市、县(区)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援助棚户改造地区回迁人员就业工作。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为援助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援助政策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回迁小区内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县、区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给予全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市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70%给予补助。
  2.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企业招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县、区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纳入市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的,市财政按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30%给予补助。
  3.对2007年底前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人员,本人申报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给予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0%的补贴;医疗保险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按政府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二)就业培训补贴
  1.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具有普惠制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针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向每位要求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所需费用先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垫付,经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向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
  2.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一年以上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三)职业介绍补贴
  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按照稳定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机构每人100元—200元职业介绍补贴。
  (四)劳务输出补贴
  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域外与境外就业的,按照输出人员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给予组织输出单位200元的补贴。
  (五)创业扶持
  1.经工会、妇联、共青团推荐的创业带头人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担保后管理的基础上,担保机构可取消反担保,直接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
  2.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三年内由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六)税费扶持
  1.对棚户区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市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其从事货物(含农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方式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3.对为安置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800元。
  (七)特定政策
  1.帮助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和培训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对居住偏远、生活困难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的比例提高岗位工资或培训补贴标准,用于解决其就业中的特殊困难问题,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解决。
  2.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部门公共设施、门市房租金和一定的区财政补贴,除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外,其余部分要全部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到“以区养区,以人养人”。
  五、督促检查
  加大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考核力度,实行定期调度和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召开一次援助棚户区居民中的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调度会,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每季度调度一次,市政府将援助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纳入绩效监督考核范畴,每半年监督考核一次。对援助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没有按要求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不断完善监督核查机制,采取调度、通报、抽查、走访等多种形式,检查援助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落实情况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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