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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质特[2007]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和省质监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06年12月30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的通知》(杭质特(2006)324号),对全市范围内的116家持证单位(包括杭州市获证及在杭设点开展业务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了年度监督检查(不包括河南省机电类持证单位)。监督检查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展:一是持证单位保持取证时的基本条件情况;二是持证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持证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四是持证单位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维保合同等情况。现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一是多数持证单位领导重视,依法经营的意识比较强,大多数持证单位能够自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监总局、省、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能够自觉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大部分持证单位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基本合理。三是大部分持证单位已经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运行比较有效;三是大部分持证单位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能重视质量的提升,用户的满意度较高。
  这次监督检查综合评定优秀的单位是: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公司、西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新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但是,少数持证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范围进行电梯制造或维护保养被立案查处,因而,综合评定不合格。他们分别是:建德市菱大电梯有限公司、杭州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和谐电梯有限公司。特别是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因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发生了1名安装人员在电梯调试过程中坠落井道死亡的严重事故。
  二、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持证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无法保持取证时的基本条件
  1.外地在杭设点的授权代理人混乱、授权内容不明确、联系方式无法核查。外地持证单位在杭设点开展业务,有的没有授权书,有的就是授权书中的内容含糊,没有明确开展业务范围或写明安全、质量主体责任等。如浙江梅轮扶梯成套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频繁更换,在杭设点地址实为一农民住所,多个代理人互相推诿,以致检查组人员无法对其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2.专业人员配置不到位。部分持证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未保持取证时的基本条件。如杭州通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无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的技术负责人、无本单位全职聘用、持相应作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上海星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凯达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经市局现场核查,实为一套人员,二块牌子。两个公司总计人员14人(凯达公司3人、星玛公司11人),无本单位全职聘用、持相应作业资格证书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铁24局集团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无法提供有关持证技术人员原证。
  3.设备仪器管理不到位。设备仪器数量配备不足,如:部分外地设点单位,因业务量不大,只有几只万用表和几把卷尺;计量器具没有进行定期检验和校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二)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超资质范围被查处。2006年,我局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了查处。杭州通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和谐电梯有限公司、杭州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原杭州金星电梯服务公司)等4家单位因超资质维保杂物梯而被立案查处;建德市菱大电梯有限公司超资质制造杂物电梯被立案处罚。
  2.施工前未办理告知手续。中铁24局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铁路分局装卸服务公司施工前违规告知,有些施工项目未实施告知。
  3.发现安全隐患上报意识淡薄。在电梯安全运行上,安全监管机构反复强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一旦发现电梯超期使用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及时更换的情况,应立即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但少数持证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对这些隐患视若无睹,没有协助安全监察机构及时消除隐患;另外,多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月上报电梯困人、故障月报表。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较差
  部分维保单位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各项业务记录不全或记录不规范。
  1.质保体系留于形式。部分单位的维保质量手册留于形式,未运用与实际工作之中,也未进行管理评审;或者就根本未按照质量手册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如杭州中电电梯有限公司
  部分在杭设点的持证单位,未能按照总公司的质量手册对在杭办事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管理,也未制定符合杭州市实际的质量手册,致使工作质量与质量手册的要求存在较为严重的偏差。如是湖州在杭设点的一些持证单位。
  2.内部监管不到位。部分持证单位在转包、分包、合作安装、维保电梯过程中,在资源管理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内部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少数技术负责人、专职检验员未履行岗位职责。
  3.管理台帐整理欠合理、欠规范。部分持证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质保体系要求,施工记录等台帐管理不够完整和规范。
  (四)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亟待进一步提高
  1.电梯维保质量较差。一是少数电梯持证单位未严格按照维保周期计划开展维保工作,没有做到清洁、润滑、调整、检查的工作要求,而仅对电梯打扫卫生;二是部分电梯持证单位未严格执行电梯至少每15天一次的维保,超周期现象突出;三是部分电梯持证单位有虚假签字现象存在。1人维保,而签2人的名字;四是部分电梯持证单位召修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浙江恒达富士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召修时间达75分钟;五是部分持证单位维保记录单有填写缺项、漏项严重。
  2.年度业绩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一是多数持证单位有改造资质而无改造业绩;二是部分持证单位的安装或维修业绩总量虽符合要求,但无法满足所申请等级的技术参数上限的数量要求;三是部分持证单位的安装或维修业绩在数量上没有达到业绩底线要求。
  3.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用户满意度调查”行同虚设,少数持证单位虽建立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满意度等制度,但没有开展相应工作;二是少数持证单位未制定事故处理分析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三是个别持证单位未开展施工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四是电梯维保合同内容不规范,电梯维保出现两周一次或一月两次的合同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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