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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和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6 生效日期: 2007-02-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发[2007]12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和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履行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法定义务,现就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所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文件范围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发布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文件。包括:市政府发布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通知、实施意见、方案、决定和命令等文件。
  二、备案工作分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发布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及义务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备案工作要求
  备案件内容包括,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2份。
  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制发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制发文件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等基本情况。
  备案期限参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 条之规定,就市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后30日内,备案责任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需备案的正式文本及备案报告。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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