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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 2003-07-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管字[2003]248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渣土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体现城市管理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渣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针对部分区县渣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到位等问题,我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受我委委托,负责全市渣土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渣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区、县市政管委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渣土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市政管委确需委托授权其他单位代行渣土管理工作职能的,必须办理工作委托授权手续,并加强对被委托授权单位的行政监管力度。 
  三、被委托授权单位不得从事、参与各类经营活动。应按照《北京市渣土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渣土管理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和程序。 
  四、各级渣土管理部门在核准渣土消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强行搭车收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五、各级渣土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实到实处,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六、渣土消纳场管理费由渣土消纳场经营单位严格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渣土回填利用场所不是渣土消纳场所,不得收取渣土消纳场管理费。 
  七、各区、县要将渣土消纳场的建设纳入本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安排。同时加强对渣土消纳场场地环境、设施、收纳渣土种类等工作的日常监管。 
  八、各级渣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完善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确保破损车辆不上路行驶,防止途中遗撒和扬尘污染。 
  九、各级渣土管理部门要建立渣土工作长效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渣土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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