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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4-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锦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指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标准,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不得开业。活禽经营市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否则,严禁在市场经营、宰杀活禽。
  锦州市城区内拟于马家、铁东农贸市场开设活禽经营市场;各县(市)区也要严格控制城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数量,并尽量避免在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
  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动监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上市销售的活禽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取消市场检疫,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规定的市场之外的城区任何地点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确保人禽安全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动监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每季度按规定进行一次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监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本实施意见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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