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检植函[2007]121号
各分支局、办事处: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91号局令,以下简称91号令)已于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91号令,规范辽宁省出口水果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是“91号令”实施的第一年,各分支局、办事处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向辖区内出口企业进行宣传。
二、按照91号令规定,各分支局、办事处对辖区内果园、包装厂的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初审合格后提交辽宁局(书面和电子文本),上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辽宁局组织统一考核。
三、经考核合格的果园和包装厂,辽宁局统一印发注册登记证书。《水果产地供货证明》由辽宁局统一印发,加盖产地检验检疫局的印章。
四、申请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应提供《质量手册》,《质量手册》的有关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各相关单位应在受理前咨询辽宁局植检处。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出口水果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要求
2、出口水果包装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