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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 2007-06-26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7]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工业兴市”战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工业投资)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市财政资助资金对技术改造(工业投资)的宏观导向和扶持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实施工业性投入项目的专项资金(其中2000万元用于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
  二、资金安排原则
  (一)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原则。按照“提升发展传统优势产业、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思路,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实用专利技术和节能技术应用,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培植财源。
  (二)扶优扶强和要素集约利用原则。加快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及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项目建设,强化项目的示范性和带动性,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推动我市制造业的集聚和发展。
  (三)鼓励投入原则。进一步激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与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大技术改造(工业投资)力度,注重扶持项目的实效和财政贡献。
  (四)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五)统筹平衡原则。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其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六)促进科学发展原则。引导经济与社会、人和自然协调发展,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和谐统一。
  三、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其所实施的技术改造(工业投资)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二)资助重点。
  1.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重点财源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两港”企业的项目。
  2.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安全生产项目和零土地技改、标准厂房建设等资源节约型项目。
  3.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市政府搬迁企业名单的搬迁技改项目,市级每年重点支持发展的重点行业或重点专项项目。
  (三)申请资助条件:
  1.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和对象的项目。
  2.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并按规定已审批、核准或备案,在项目实施期内完工的项目。
  3.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安全生产技术及丝绸与女装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项目的实际完成投资额不低于备案或核准项目计划总投资50%的项目。
  4.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享受资助的项目原则上须列入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5.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的标准厂房,除项目有行业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必须结构在3层以上(含3层)、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6.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安全生产技改项目。
  7.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诚信纳税。
  四、资助资金计算依据和标准
  (一)资助资金计算依据。
  1.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资助资金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为依据进行计算。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资助资金以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确认的3层以上(含3层)结构及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
  (二)资助资金标准。根据具体项目的技术含量、企业规模、节地挖潜、纳税等情况确定资助百分点。
  1.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或市政府搬迁企业名单的搬迁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两港”企业实施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12%给予资助。
  2.一般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7%给予资助。
  3.安全生产技改项目,资助标准为8%。其中,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的工矿企业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
  4.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5.市区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600万元;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6.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的项目,每年根据资助资金安排情况,综合平衡后择优安排。
  (三)对以下项目取消资助或酌情减少资助:
  1.有新征土地且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低于120万元/亩的项目,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减少2个百分点;低于60万元/亩的项目,不予资助。
  2.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采购二手设备的,视已使用年限和技术含量,在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2个百分点。
  3.对污染大、能耗高和不符合产业导向(限制类)的项目及低水平重复投资的项目,不予资助。
  (四)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项目根据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按市财政给予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给予资助。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五、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批及下达
  (一)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资助的申报工作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联合组织,原则上每季度接受申报1次。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企业在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
  4.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5.安全生产项目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达标等相关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凭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经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分别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同时送市安全监管局。市经委、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下达预算。
  (三)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由各地财政拨付。
  六、资助资金的监管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否则取消资助资格。各级经济、财政及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市经委、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将定期对经审计确认的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今后不得作为资助的依据,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县(市),视情况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的同类市级财政资助。
  (三)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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