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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25 生效日期: 1986-06-2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公字(1986)第87号
 
  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需要办理有关证明事,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我司认为,可由下列机关出具证明: 
  一、我内地驻澳机构: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通银行(即将易名为: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等三个机构可为其职工出具有关证明。 
  二、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等四个社团,可为本社团的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有关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可由澳门司法事务定下属的四个民事登记局,即第一、第二、第三及海岛市民事登记局(以地区划分)出具《结婚资格证明书》。这种证明书需申请人提供证人,并经一定的调查,较为可靠。另一种同为上述机构签发的称为《无结婚登记证明书》则较不可靠,它只是证明当事人未曾在某一民事登记局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但不证明当事人是否曾在其他登记局作过婚姻登记或已结婚未作登记。 
  四、除上列我驻澳机构、澳门社团及澳葡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予承认外,其他如澳门建成公司等商业性质机构所发出的证明文件应属无效。 
  以上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在办证中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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