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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 2007-06-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低[2007]11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不断强化“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运行机制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根据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摸清底数,制定方案,按规定调整好新的低保标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应在2007年6月底前出台,最迟于7月起执行。要严格执行分档补助政策,确保“应补尽补”。要按照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差额不低于30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差额分档救助办法。以县为单位的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落实好资金预算,健全补贴机制,及时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全面建立社区(村)低保救助(联络)员制度,形成县、乡镇、社区(村)三级低保管理网络。细化三级管理层的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在审批和定期核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要完善定期走访核查制度,发现低保家庭人员变动、收入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调整。
  加大低保工作的督查和整改力度。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着力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落实低保的各项政策,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严禁虚报、挤占和挪用等违规违纪情况出现。
  二、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全面推行零起点救助或起补线以下部分发放助医卡的制度。目前,全省还有近一半的地方未实行零起点救助和发放助医卡制度。有关县(市、区)在今年6月底前必须调整政策,对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给予零起点救助或发放相当于起补线金额的助医卡。
  要积极开展即时救助试点。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衔接,在此基础上,各市要确定20%左右的县(市、区)开展即时救助试点工作。试点重点内容是落实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大病医中救助措施,健全覆盖各类困难群体的即时救助机制。
  要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救助额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07]26号)中规定的“医疗救助筹资标准一般不低于人均6元,并逐年增长”的要求,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力度,落实救助资金,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要同步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各县(市、区)医疗救助的封顶线要达到3万元以上,未达标的地方应在两年内调整到位,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得超过20%。
  要建立低保对象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长效机制。会同卫生部门,继续开展低保对象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到边缘困难对象,并确保复明手术的安全和质量。所需经费可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救助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2]1号)、《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35号),建立低保、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把低保、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对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对救助对象的补助,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加强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低保、医疗救助资金的落实、下拔、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
  四、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政策的社会影响,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更大支持;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省厅决定从今年起,确定每年的9月作为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政策宣传月。各级民政部门要按浙民低[2006]173号文件精神,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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