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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 2007-05-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内卫办发[2007]32号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保持旺盛的精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休假
  1.凡属机关正式职工,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可享受休假待遇。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内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
  4.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其休养或疗养的时间应计算在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5.脱产参加各类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学习其间不享受休假待遇。毕业(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6.按照国家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7.从外地调入并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休假待遇。
  8.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安排使用。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当年休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可将2年假期合并使用。一般情况下,处室内不得安排两个人同时休假。
  9.职工的休假,应由处室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职工休假要填写休假审批表。正处长休假需报厅长批准,其他处级干部休假报分管厅长审批;职工休假由所在处室领导审批同意,到人事处备案。
  10.严格执行休假制度。厅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根据情况厅机关可安排由厅领导带队分批组织工作人员集体休假,对无特殊情况而不执行休假制度的要在厅机关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销假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休假制度,休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按照休假程序及时向厅领导和人事处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必须及时按照程序办理补假手续,并经批准后执行。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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