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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省妇幼保健院:
  今年,省政府做出决定,将在全省农村全面开展适龄青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按照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调和重申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条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二)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因此,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只有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此前,省卫生厅已审批许可了93家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该93家医疗保健机构是目前具有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资质的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因此,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培训及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
  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下发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对婚前保健服务内容、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监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四十七条、 四十八条分别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情况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也制定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明确了对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通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市场和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环境。
  请各市(州)卫生局将本地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省卫生厅审批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执业机构(93家)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武汉市妇幼保健院
  武汉市汉阳区妇幼保健所     武汉市武昌区妇幼保健所
  武汉市青山区妇幼保健所     武汉市洪山区妇幼保健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妇幼保健所    武汉市汉南区妇幼保健院
  武汉市蔡甸区妇幼保健院     武汉市黄陂区妇幼保健院
  武汉市新洲区妇幼保健院     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所
  武汉市江汉区妇幼保健所     武汉市江夏区妇幼保健院
  武汉市桥口区妇幼保健所     黄石市妇幼保健院
  阳新县妇幼保健院        大冶市妇幼保健院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        夷陵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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