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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在燃气行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5 生效日期: 2007-05-25
发布部门: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发布文号: 市政园林函[2007]814号

各燃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为了提高我市燃气行业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燃气行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粤建科函〔2006〕5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燃气行业全面实行持证上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在我市燃气行业从业的燃气管道工、燃气输送工、燃气调压工、燃气表修理工、燃气用具修理工、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供气营销员、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液化石油气罐区运行工、液化石油气机械修理工、液化石油气灌瓶工等11个关键工种的劳务人员,都必须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工种的劳务工作。
  二、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分为初级工、中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从初级工开始逐级培训、鉴定,可以连续进行培训鉴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原来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人员证书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申请鉴定。
  四、我市的培训和鉴定工作由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可自行选择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需参加培训的单位请与协会联系。各燃气企业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核鉴定。
  五、我局将对上述工种的燃气行业的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持证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广州市燃气协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85号四楼,电话:83884782,传真:83865548,联系人:李丽华。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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