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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4 生效日期: 2007-05-2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已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列为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快全区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精神,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继续实行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扎实推进民族教育的发展和提高,充分发挥民族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繁荣稳定祖国北疆、建设和谐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自治区基本建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教育需要,结构与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优质高效、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地区特点和时代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并完善符合自治区实际,确保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级政府全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局面,保持我区民族教育在全国的先进水平。
  到2010年以前的具体目标是:
  ――全区有20所民族高中、50所民族初中、100所民族小学和50所民族幼儿园进入全国民族地区先进学校行列。
  ――高等学校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部分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其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创新科技研究成果、辐射和带动自治区科技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全区基本普及蒙古语授课学前3年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学校建设,努力扩大办学规模,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协调发展。
  ――加大对民族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管理型”民族学校校长队伍;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吸引高层次、高素质的优秀毕业生充实民族教育教学岗位,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双语型”教师队伍。
  ――巩固和加强蒙古语文教材建设,完善和稳定现有的教材编审、出版发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完备的民族文字教材体系,做到数量充足,科类齐全,品种多样,满足自治区以及国内协作省区的需要。认真做好蒙古语文教学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工作,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分为两个阶段实施。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为启动阶段,做好工程实施的前期论证及基础工作;2007年上半年至2010年为推进阶段,分年度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每年以不同方式进行检查,2010年自治区将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具体任务及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启动阶段的基本情况
  ――全面完成“两基”达标任务,继续推进“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初步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基本完成民族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
  ――加强民族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制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出版、发行的高效运行机制,努力解决教辅用书短缺问题;开发制作部分学科蒙古语授课教学课件,做好“蒙古语教育教学资源库”前期建设工作。
  ――“双语”教学工作步入规范,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具备一定基础,特色学校建设全面展开,协作交流活动有序进行,学校各项建设得到加强,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
  ――自治区、盟市、旗县设立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推进阶段的重点工作
  ――扩大民族教育的覆盖面,重视加强民族学校建设。少数民族聚居的苏木乡镇要创办1所以本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幼儿园(学前班)和小学,少数民族聚居的旗(市、区)要重点办好以本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中小学;其他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应根据实际,创办1所民族幼儿园(学前班)和民族中小学;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19个民族乡根据需要,办好主要招收本民族学生的幼儿园和中小学。积极发展并普及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巩固“普九”成果。
  ――全区率先普及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民族初中升学率达到95%以上。每个盟市有1所民族中学进入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行列,1所至3所民族高中成为盟市级示范性高中;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旗(市、区),要重点办好1所以本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高中或完全中学;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要重点办好1所招收本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中学;有关盟市要加强朝鲜族、回族等少数民族高中或完全中学建设。根据自治区职业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各地区可通过单独举办民族职业学校或在民族学校附设职业教育班等形式,逐步扩大民族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切实保证民族职业教育与全区职业教育的同步发展。广泛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加大“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的力度,以多种形式为农村牧区新增及富余劳动力提供各类教育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终身学习及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加强民族学校的条件建设和资源开发。一是巩固完善“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各地区要切实保证民族学校公用经费的按时足额拨付,落实民族学生助学金政策,重点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全力解决民族学校寄宿条件不足的问题。二是各类民族学校的建设要基本实现优质化、标准化,特别要根据教学需要,配齐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资料室、特色教育活动室等,确保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先进水平。三是大力开发民族教育信息资源和现代教育技术,在国家的支持下开发建设与协作省区共享的蒙古语文教育教学资源库,同时要提高对教育信息资源和现代技术手段的使用效率。
  ――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大力提高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水平。自治区各高校要按照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巩固和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提高民族教育发展水平。重视办好民族特色专业,加大“精品课程”和自治区“品牌专业”建设力度,特别要增设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应用型专业,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建设人才,不断拓宽民族高等教育的内涵和外延。继续办好民族预科教育,扩大区内高校办学规模,增加“三少民族”招生人数,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的更大支持,努力提高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学生的升学比例。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为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促进民族教育改革创新,着力提高民族教育整体水平。一是加强“双语”教学和新课程改革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广蒙古语标准音,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行国家级“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蒙古语和汉语应用能力;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二是通过落实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院校教师的培养培训机制;以解决教学实际需要为重点,对全区民族中小学各学科教师普遍进行一轮培训。三是充分发挥内蒙古民族教育学会和有关民族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充实自治区教育科研机构中的民族教育研究人员,保证研究装备条件和经费投入,重视加强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深入开展资助贫困生工作,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学生优先实行免费教育。创造条件对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学生实行政府资助政策,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寄宿制学生助学金、贫困学生救助金等。继续执行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学习减收学费政策,减收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广泛开展民族教育协作交流。继续扩大和完善蒙古语文协作省区的教育协作,特别是在协作培养人才、共享教育资源等方面,扩大协作范围,巩固教育协作成果。有效利用民族学校特有的语言文化优势和地缘人缘优势,与内地学校以及周边国家,特别是蒙古国有关学校,开展多种交流协作活动。在继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吸收先进科学知识的学习交往中,既保持鲜明的自身特色,又突出强烈的时代特点,进一步扩大自治区民族教育的影响力。
  ――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加强民族教育社会环境建设。研究制定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民族教育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
  (三)检查验收
  ――各地区应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的督导检查。在盟市、旗县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将根据各地区制定的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两基”巩固提高督导工作,开展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民族教育发展工程的实施情况将列为自治区对各盟市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 辑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孙惠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东升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成 员:满 达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包满达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 华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张德斌 自治区民委副主任
      王 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满达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业务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规定的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形成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大投入力度。自治区设立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国家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以及海内外捐赠款项、自治区安排的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重点向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和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倾斜。
  (四)各地区要把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5〕20号)精神,把重视民族教育发展、确保民族教育投入、认真落实民族教育各项法规政策和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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