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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 2007-05-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7]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7]24号),切实加强我省牛羊鸡屠宰管理,提高牛羊鸡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制定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征求所辖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10日前提出本设区市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要在对各设区市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规划草案要包括本设区市所辖各县(市、区)分别拟设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数量、分布图及设置理由。要从严控制定点屠宰厂数量,以现有牛羊鸡屠宰厂(场、点)为基础,尽量把定点屠宰厂设在牛羊鸡集中养殖、产业化屠宰和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支持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形式,对现有牛羊鸡屠宰厂(场、点)进行重组、改造、整合;鼓励发展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推广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畜禽养殖管理模式和冷链屠宰加工、运输、销售方式,不断提高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
  在牛羊鸡集中养殖、产业化屠宰或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2007年4月1日前已存在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达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条件且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纳入设置草案;在无符合条件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的乡(镇),可通过竞标设置1个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确有必要设置但目前暂无能力建立屠宰厂的,可预留1个设点名额。上述情况的乡(镇)在确认或建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后,该地不再增加新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名额。
  对牛羊鸡集中养殖、产业化屠宰或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以外地区,2007年4月1日前已存在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达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条件且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纳入设置草案;在县(市)域内,无符合定点屠宰条件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确有建厂需要的,可分别设牛羊、鸡定点屠宰厂1个。
  对设区市城市区内,2007年4月1日前已存在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达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条件且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纳入设置草案;若没有牛羊鸡屠宰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
  各设区市要统筹安排辖区内相邻县(市)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布局。除现有牛羊鸡屠宰厂(场、点)均已达到定点屠宰厂条件的情形外,应按经济区划和实际需要择优布局定点屠宰厂,不能简单按行政区划分配定点屠宰厂名额。
  清真牛羊鸡定点屠宰厂与非清真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距离,以互不相见为宜,并避免产品出厂走同一运输道路。
  二、定点屠宰厂设置程序和条件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许可证和标志牌,由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并编号;按谁审批、谁盖章的原则发放。省商务厅统一向社会公告牛羊鸡定点屠宰厂。
  申请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以上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商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书面审核完毕,并报设区市商务部门。设区市商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在7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要在1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考察合格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市商务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制作和编号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许可证、标志牌。
  申请设立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具备牛羊鸡定点屠宰资格的定点屠宰厂方可申请清真资格。清真资格由民族宗教部门依法确定。
  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规模和主要设施、设备要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一)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班产设计生产能力(每班按七小时计算)应分别大于200头、1000只、8000只;
  (二)所采用生产设备应能实现岗位划分明确的流水式生产作业,采用的肉品品质检验生产线须要与生产线相匹配并实现同步检验,采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具备对病死牛羊鸡及其产品进行焚烧、化制功能;
  (三)具备化验室并配备相应化验人员,具备水分、瘦肉精、肉新鲜度、重金属和药残检测能力;
  (四)待宰圈应半封闭,具备防暑、防寒、防雨雪功能,其大小满足待宰牛羊鸡在圈内自由转体活动;
  (五)急宰间具备基本屠宰设备和生产条件。
  (六)屠宰间内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划分明确,人员通道、动物通道和产品通道严格分开。屠宰间内设封闭式的副产品处理间,并与生产线合理连接;
  (七)急宰、屠宰设施设备为耐腐蚀、无毒材料制成,牛羊鸡产品处理、盛放、运载工具为不锈钢制品。
  (八)生产人员消毒、生产车间内消毒的药品及设施设备齐全。
  (九)牛羊鸡和牛羊鸡产品出入通道应避免交叉;
  (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卫生、环境及相关人员管理制度要健全。
  省商务厅负责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办法、牛羊鸡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办法,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鸡定点屠宰厂的建厂和肉品品质检验、羊屠宰等方面的地方性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商务厅研究制定。
  三、牛羊鸡产品流通的管理
  牛羊鸡产品的贮藏、运输和销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10395-2005)的要求。鼓励具有机械化、规模化、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产品进行异地流通。不具备冷藏设施和冷藏冷冻运输条件的定点屠宰厂,不得异地销售牛羊鸡产品。要加强肉品销售环节的管理,完善市场和屠宰厂“场厂挂钩”、协商准入制度,鼓励市场、商场、超市、肉类经营和使用单位优先与达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要求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签订肉品经营协议。已实行生猪产品准入管理的地区,要把牛羊鸡产品也纳入准入管理范围,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外省进入我省销售牛羊鸡肉品的屠宰厂,除具备定点屠宰资格、县级以上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要达到规模化、机械化、冷链屠宰加工运输条件,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分别向肉品销售地商务、畜牧兽医、民宗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供相关的资格资质证明和随肉品同行的检疫检验证明。
  四、牛羊鸡屠宰管理的执法依据
  各市、县(市)和远离设区市城区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违反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鸡的行为,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或依照《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对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出现的对牛羊鸡或其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的行为,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或依照《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对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鸡肉品的行为,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或依照《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加工病死、毒死和死后腐烂变质或者死因不明的牛羊鸡的行为,未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牛羊鸡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进行屠宰、加工和屠宰用具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堆放的行为,依照《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对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未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处理;
  (六)对销售、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或未经肉品检验合格的牛羊鸡肉品的行为,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或依照《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理。
  对违反牛羊鸡屠宰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以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为准。行政处罚的幅度,以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处罚幅度为基准。
  五、加强对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支持
  2007年底前对全省牛羊鸡全面实施定点屠宰管理,形成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布局科学合理、肉品市场竞争有序、名牌产品引导消费的局面,使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的牛羊鸡肉品。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要把做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列为重要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步骤和时间表。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部门应派专人参加联合执法活动。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及日常监管主要由商务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清真定点屠宰厂按清真习惯进行屠宰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监管。对定点屠宰厂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商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商务、工商、卫生、质监、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和宾馆、饭店、食堂等集体用肉单位的管理,严格落实索票制度,对销售使用票证不全牛羊鸡产品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工作目标。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工作目标的,应追究责任。
  (四)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明确负责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要安排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相关经费,用于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确保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屠宰收费项目和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检疫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设立牛羊鸡检疫收费项目,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收费标准。牛、羊、鸡代宰加工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制定。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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