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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 2007-03-30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为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利用社会自然资源,加大了殡葬改革工作力度,使殡葬设施布局基本合理,服务功能趋于完备,基本满足了广大市民对殡葬服务的需求,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殡葬市场放开后,违法从事殡葬经营活动的现象比较严重,扰乱了殡葬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布、设施先进、功能齐全、净化环境、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统筹殡葬设施建设管理。
  (一)目前我市现有的殡仪馆基本满足火化遗体的需要,“十一五”期间,停建新的殡仪馆。考虑到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需对部分殡仪馆分布进行重新调整、改造。有关部门要在2008年完成市回龙岗公墓改扩建工程,并逐步取消市殡仪馆火化功能,将其改造成具有骨灰寄存功能的殡仪服务中心。同时,对于洪区殡仪馆异地重建。
  (二)目前我市经营性公墓基本满足骨灰安葬的需要,因此停建新的经营性公墓。同时,积极倡导骨灰处理形式多样化,有条件的地区可新建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鼓励开展骨灰撒海活动,引导人们转变殡葬观念。
  (三)根据我市农村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和布局状况,从现在起,停建新的骨灰堂。各地区要对原有的骨灰堂增加资金投入,完成修缮改造工作;对部分地区骨灰堂要进行整合,提高骨灰寄存率。
  (四)目前我市殡葬服务机构数量基本满足殡葬服务需求,因此,“十一五”期间,城区内不再审批新的殡葬服务机构和寿衣店。同时,有关部门要对全市寿衣店进行综合整治,规范服务行为。
  二、各地区要加强对殡葬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殡仪馆、公墓、经营性公墓办事处、公益性骨灰堂、殡葬礼仪服务中介公司、寿衣店、非法殡仪车辆,以及平(迁)坟、禁止市内祭祀烧纸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要贯彻落实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实行综合治理,依法整治殡葬市场。要对非法修建殡葬设施,非法从事殡葬经营活动,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行为依法查处。
  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配合各地区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向群众做好经常性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殡葬工作的政策法规,引导群众转变传统观念,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推动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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