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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任务 
  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改善执法手段;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搞好政企分开。各县(市、区)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剥离的,要依照《种子法》规定,采取有效办法,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剥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企业性质的,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规定,在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管理。自2007年7月1日起,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主管部门不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再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再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做好善后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对辞退的人员,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资不抵债的国有种子企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安排职工安置专项资金。 
  (三)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种子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企业改制后仍有国有净资产或国有股权的,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在改制过程中,要处理好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完善和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落实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由于合并、撤销等原因种子管理机构单位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要尽快恢复完善。 
  (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种子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现有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市种子管理部门要组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加快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强化种子管理保障措施。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妥善将公益性、非经营性国有财产划归种子管理站,积极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监管,新品种试验、审定,种子技术创新等工作,切实保障种子管理机构工作经费。依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县(市、区)农业种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大力营造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统一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二)加强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各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开展主要农作物和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确保种子质量。尽快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和品种退出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要及时更换;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要及时退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县(市、区)农业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种子企业,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建立种子价格干预机制,依法加强种子市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六、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妥善处置剥离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增加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投入;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解决种子管理机构编制、界定强化工作职能和企业剩余人员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种子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此前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从本实施意见。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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