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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4 生效日期: 2007-06-24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7]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清洁能源推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清洁能源推广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降低能源消耗,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我市清洁能源利用率,实现2008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须大力加快清洁能源推广步伐,把清洁能源推广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推广清洁能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
  ,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能源的需求持续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能源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清洁能源推广和应用不仅是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清洁能源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洁能源推广应用作为转变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切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我市“创模”和“十一五”能源环保指标的如期完成。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净化城市空气为主要目的,以高新环保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为依托,抓住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利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这一契机,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采取有效的综合整治措施,促进清洁能源技术水平的提高,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强城市自我发展能力,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完善政策、法规,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以清洁能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争取2007年使我市清洁能源利用率≥50%,符合“创模”清洁能源指标要求,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推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让全市人民呼吸上清洁的空气,生活在优良的环境中。 
  三、基本原则、主要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清洁能源: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电力;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提升城市用能水平。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增加电、气等各种清洁能源在城市终端用能中的比重,使我市能源结构逐步得到明显改善。
  2、根据城市自身特点,选择适合我市清洁能源利用的项目和技术,使我市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在增产减污、节能降耗、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应用推广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 
  3、淘汰能源利用效率低、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高能耗、低效益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广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低能耗、少污染的现代化生产体系。
  4、建立健全能源环保建设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监管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措施 
  1、借鉴先进城市实施清洁能源推广的成功经验,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推广的先进技术和实行优惠政策。 
  2、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彻底改变依赖传统能源的落后状况,改造
  传统工业,大力发展低能耗、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坚持工业项目入园区的发展方向。建立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的能源优化布局,降低综合能耗,确保清洁能源利用比例逐年提高。 
  3、积极推动城市供热体制改革,优先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集中供热工程与热电联产供热工程,扩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利用量,打破目前供热市场的垄断局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供热市场的多元化。 
  4、大力推进采暖新技术。充分利用电、气、地面热管、地源热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先进采暖技术,为改变呼市传统的燃煤锅炉采暖方式增添新的发展空间。同时,推行供热计量技术,杜绝能源浪费。 
  5、积极争取发展核电,开发水能,更大范围地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建筑节能技术,为推广清洁能源、提高城市能效提供技术保障。 
  7、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我市清洁能源推广管理工作指南,以进一步规范清洁能源推广工作。 
  四、突出抓好重点推广领域及示范项目 
  (一)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结构,解决面源污染问题 
  1、因地制宜地扩大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使用量,特别是在低效、高污染的小型燃烧设施上的应用,以重点解决城市面源污染问题。 
  2、通过划定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区,限制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和销售,积极推进天然气、液化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广泛应用;市区二环路以内和如意、金川开发区为燃煤控制区,在燃煤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建燃煤采暖锅炉;餐饮业、集体食堂大灶、商业网点、茶浴炉全部清洁燃料化。 
  3、继续加快“城中村”、旧城区改造,改善居民炊事、采暖的用能结构,提高城市清洁能源的利用量。 
  (二)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1、在有条件的区域,积极开发利用电能、风能、地热等清洁供热能源,推广清洁能源的热利用技术。 
  2、对已有的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以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热效率,要达标排放。
  3、合理优化供热布局,提高供热水平和供热效率。 
  4、采用先进技术对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改造。 
  5、扩大集中供热和城市热电联产供热工程。 
  6、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拆除热网范围内的分散中、小燃煤锅炉,并入热网。 
  (三)开发推广清洁燃烧技术,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控制 
  1、逐步推广、安装高效除尘器和脱硫净化装置,强化对难以改燃清洁燃料或优质煤大型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 
  2、工业锅炉、窑炉逐步用洁净气体(液体)燃料替代散烧原煤;推广燃煤生产锅炉、采暖锅炉煤改气的清洁能源技术。 
  3、积极开发使用分级送风、分级燃烧、低氮燃烧等低NOx排放控制技术,提高锅炉燃烧效率。 
  4、扩大循环流化床燃烧脱硫技术在29MW以上大吨位热水锅炉上的应用。 
  5、推广经济适用的工业锅炉、窑炉高效燃烧技术和配套的污染控制技术。 
  (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1、开发推广节能技术、节能设备; 
  2、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和推广节能技术,推广节能型住宅单体工程与区域配套工程,降低住宅能耗; 
  3、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的引进; 
  4、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清洁燃料车辆,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燃气化和车用乙醇汽油、甲醇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与应用。 
  (五)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1、有条件的区域,发展和使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转化的电力和热能,并向规模经济发展。 
  2、推广使用太阳能洗浴、太阳能照明、太阳能采暖,大力发展太阳能电热综合利用技术。 
  3、充分开发和利用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形式的新能源。在市区的燃煤控制区内,有地源热泵条件的,鼓励优先利用地源热泵采暖技术。 
  4、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大力推进大型风电制造技术和基地建设;组织建设一批生物质能技术、生活垃圾、秸秆发电、沼气利用等新能源示范项目。并通过完善建筑设计规范,使清洁能源成为方便居民生活的能源利用形式。 
  五、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增加清洁能源推广的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不断推进工作向纵深开展
  (一)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政策,在推广期间,降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销售价格,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 
  (二)对清洁能源的科研开发项目、推广项目给予支持,对效益显著的项目,给予优先贷款、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三)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和工业锅炉、采暖锅炉的用户享受适当采暖补助。 
  (四)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市政府可提供少量财政拨款补贴。 
  (五)排污费可按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六)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等设施,享受能源优惠价格。
  (七)提高对燃煤企业的排污收费,对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收或降低税率。 
  (八)禁止审批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和各种燃煤茶浴炉。 
  (九)烟控区全部建设成为禁煤区,禁煤区内餐饮业、集体食堂大灶、商业网点、茶浴炉全部改为清洁燃料。 
  六、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一)开发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控、预警和监控网络。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 
  (三)能源生产、消费管理信息网络的建设。 
  (四)空气污染防治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五)制定清洁能源推广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效益评价。 
  七、政策支持和宣传教育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清洁能源的财税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清洁能源政策的给予税收优惠。加大公共财政对清洁能源技术改造的投入。市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清洁能源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示范工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将上报自治区、国家有关清洁能源行动领导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奖罚政策,每年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清洁能源推广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和清洁能源推广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宣传力度,树立推广清洁能源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的不和谐行为。 
  八、强化清洁能源监督管理 
  加强清洁能源推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加强关于清洁能源推广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大各级政府监督能力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对全市清洁能源推广工作的日常监察工作,研究出台《呼和浩特市清洁能源推广监察管理办法》,依法开展清洁能源执法和监察(监测),强化执法监督职能,加强清洁能源推广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系统清洁能源推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清洁能源统计工作,强化机构,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清洁能源目标实现情况。要加强对清洁能源使用率指标数据。 
  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推广的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对清洁能源推广工作的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将成立全市清洁能源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为清洁能源推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清洁能源推广工作的组织协调。呼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贸委员会、统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相应的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各旗、县、区也要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推广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企业要组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清洁能源推广领导和管理机构,设立清洁能源推广管理岗位,明确职责,通力配合,为大力推进全社会清洁能源推广工作提供完善的组织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洁能源推广工作的领导,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增强推广清洁能源的责任意识,确保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人员到位。实行有利于清洁能源推广的经济政策,应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推广的长效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更好地促进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采取清洁能源推广的决策和行动,实现我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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