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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9 生效日期: 2007-04-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机制,实现财政投资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十一五”时期发展纲要》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认识
  按照财政部提出的扩大投资评审范围、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搞好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为财政支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合理、量化的投资评审参考,是新形势下改革财政管理方式和强化财政预算分配管理的需要,是实现科学规范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虽已启动,但部分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意识不强,项目预算申报随意性较大,资金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要按照先进行预算评审、再核定预算资金的程序安排财政项目资金,坚持事前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批财政预算的主要依据。要按照先评审、后审批决算的原则,认真实施事后竣工决算评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管理,建立财政投资评审运行机制
  (一)明确预算评审范围,加强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财政资金项目预算评审,主要是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提出财政安排项目资金需求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技术审核。凡财政专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均应先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再安排项目预算。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根据发展改革委项目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进行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对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由部门和单位将项目资金需求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评审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文件,并对项目预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的主要依据。
  (二)明确决算评审范围,合理确定项目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凡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直接拨款的投资建设项目(含上级专款和拼盘项目)以及由政府投资集团承担建设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均应进行竣工(完工)决算评审。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评审。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结合部门预算编制以及项目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项目预算评审和项目决算评审工作计划。年度评审计划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分期分批实施项目预、决算评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12号)规定,投资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在预算资金或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加强沟通,扎实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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