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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通信行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7]17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适应移动通信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移动通信行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福建省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名称并扩大其使用范围
  闽地税征〔2000〕12号文件增设的《福建省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原仅供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使用,鉴于国家已同意中国联通公司参与移动通信市场的经营,为简化发票种类和方便管理、使用,决定将《福建省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名称变更为《福建省××市移动通信业务专用发票》,发票式样、规格和种类代码不变,所有在我省范围内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均可使用。
  二、规范《福建省电信业务定额发票》的使用
  为避免《福建省电信业务定额发票》被转手违规使用,各通信企业以“买断”的形式将充值卡、IP电话卡销售给代理商或较大批量自售充值卡、IP电话卡时,应开具《福建省××市移动通信业务专用发票》,发票上应列明充值卡或IP电话卡。《福建省电信业务定额发票》只能由有资格领购发票的单位在自己的营业网点销售较少数量的充值卡、IP电话卡给消费者时开具。
  三、鉴于我省寻呼业务已停办多年,因此,取消《福建省寻呼业务专用发票》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发票查验工作,发现企业违规使用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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