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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做好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农机局
发布文号: 津农机监[2007]24号

各区、县农机局: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拖拉机所有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市农机局决定将拖拉机交强险保单作为拖拉机检验和登记等行政许可要件之一,从即日起要求拖拉机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既是国家法律
  赋予农机监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帮助拖拉机主及时恢复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农机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二、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区县农机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好相应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拖拉机机主明确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是应尽的法律义务,要不断提高广大驾驶员投保交强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检查监督。各区县农机局必须依法对拖拉机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检验。(联合收割机的年度检验和新车登记参照执行)
  四、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区县农机局要同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建立互通信息和情况上报制度,每月将拖拉机投保和理赔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监理处。
  五、严禁搭车收费。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一律不允利用交强险投保工作搭车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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