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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企业审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市质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省级发证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天津市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企业审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天津市质监局)负责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对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发证产品目录的工业产品的发证工作,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在全国有效。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办)负责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申请受理
  (一)天津市质监局设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收企业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并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材料转送许可证办。
  (二)许可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补正决定。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依据许可证办的决定向企业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补正的应当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 企业审查
  (一) 许可证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审查组,指定审查组长,并下达《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二)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应当依据《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制定具体审查安排,报许可证办批准同意后,提前5日通知企业。
  (三)审查组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产品实施细则以及《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工作规范》、《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操作手册》和《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的要求,完成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四)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生产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许可证办有关审查安排的通知后,应当委派1名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并及时向许可证办反馈有关情况。许可证办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派其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企业实地核查。观察员应遵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企业无正当理由,造成实地核查无法按计划进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六)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并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以及样品封存的完整性负责。审查组抽样后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发证产品检验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样的检验机构,并通知企业应当在封存样品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
  四、许可决定
  (一)许可证办应按照产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实地核查材料和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许可决定作出前,许可证办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抽查的方式,对申证企业的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天津市质监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四)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更正、补领的,天津市质监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企业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天津市质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证书发放
  (一)对准予生产许可或委托加工备案的,许可证办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窗口工作人员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或《委托加工备案通知书》。
  (二)对不准予生产许可的,许可证办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窗口工作人员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信息公布和报送
  (一)许可证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二)许可证办应当于每月5日前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
  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在天津市的发证工作应当使用“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国家质检总局和本市对办公软件系统另有要求的,应当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中所列日期均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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