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7]5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本市实施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意见>的批复》(沪府〔2002〕86号)文件精神,以及近年来本市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申以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继续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续保工作
本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做好每一保险年度的续保工作。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可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各区县卫生局、办医主体应当督促所属医疗机构继续做好医疗责任保险的投、续保工作。市卫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选择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有专业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队伍、机构和网络,能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积极地介入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充分发挥其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
(二)定期(每季度)向市及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数据、纠纷接待和处理情况以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各区县卫生局收文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