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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 2007-07-10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洪保安、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水库运行安全,为全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性
  我市现有各类水库251座,近几年来,全市水库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强,水库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用水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水库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经费难以落实,库区无序开发较多,以及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了水库运行安全。水库运行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汛防旱工作的大局,水库一旦出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各类水库防洪安全和水质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各级水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运行具体负责。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运行安全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其他小型水库由镇街负责管理,其运行安全由镇街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镇街政府负责为主;总库容2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其运行安全由镇街、村共同负责,以镇街政府负责为主。水库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划定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各级发改、财政、规划、水利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及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水法规的要求;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定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并督促水库管理部门认真执行;财政部门要在水利部门预算中安排落实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并加强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强化对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业监督和管理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切实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新建水库,现有水库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汇水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各级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及建设项目业主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相协调。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项目建设同意书。凡新建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必须按规定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同时,新建水库要按规定建设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建成后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汇水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并符合相关水法规、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履行取退水、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和水利工程设施占用等水行政许可手续。开发利用水库水土资源的,项目设置和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禁止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建房、建窑、挖窑、葬坟、开采、取土、挖筑鱼池、围垦、填库等危害大坝安全运行的活动;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开采、取土、挖筑鱼池等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从事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等影响水库工程管理的活动;禁止在水库汇水区域内开展污染水体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各级水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库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要根据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责任和措施。要按规定编制各类水库年度控制运行计划,对抬高水库汛限水位和在建水库的年度度汛方案,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落实水库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水库运行管理所需资金,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水库所在区县政府负责落实。水库养护经费根据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市级以上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的办法筹措。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水库管护经费,增加财政预算投入,为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库病险问题,切实做好水库除险加固等工作,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要及时处理。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按程序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以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立项,市级在水利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库除险加固的补助。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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