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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 2001-09-1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美大发〔2001〕53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外经贸部与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分别代表两国政府于2001年7月31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框架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外经贸部和TDA作为各自政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TDA项目资助协议的签署和执行。TDA资助在华经济项目的有关工作正式启动。 
  为做好中方项目征集、审批、实施及与TDA的联络和交涉工作,现将《协议》的中文文本、《外经贸部关于TDA资助项目实施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程序》)、以及《中国与美国TDA合作背景简介》印发给你们。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请按《实施程序》的规定办理。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美大司)010-65198835,65198804 传真:010—65198904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框架工作协议 
  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签署于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履行;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另一方,通过美国贸易发展署(以下简称TDA)履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外经贸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TDA,已经探讨TDA在中国可以资助的范围广泛的互利活动;并且鉴于外经贸部和TDA有意建立一个必要框架,以保证TDA在正式审核过程中迅速有效地审核和批准这些活动,外经贸部与TDA共同签署以下框架协议,以确立对适用于TDA资助的具体项目活动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双方现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TDA负责考虑财政资助 
 
  TDA同意考虑为中国机构的项目计划活动提供财政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中国最优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考察和培训,以及其它有助于直接或间接促进双边贸易的活动。 
 
 
第二条:定期磋商和审议程序 
 
  外经贸部与TDA将至少每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定期磋商,以评估由外经贸部推荐的、拟申请TDA资助的优先项目,并审议正在实施的项目。在此磋商的基础上,经外经贸部的正式批准和TDA的审核程序,TDA将表明所感兴趣的项目。TDA将根据正式审核程序进一步审议这些推荐项目,以确定其是否符合TDA资助标准。 
  在定期磋商之外的可行性研究、技术资助及其他项目计划服务遵循前段所达程序,亦可以获得资助。 
 
  第三条:独立的资助协议 
 
  TDA一旦批准资助某项目,须及时书面通知外经贸部。而后,TDA将与中方相关政府机构或接受单位(得款人)签署独立协议(资助协议),并据此为每项可行性研究和/或其它活动提供具体资助。每份资助协议将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TDA与得款人共同签署。资助协议副本将由TDA送交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条:具体项目资助规定 
 
  每份资助协议将具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其他活动的预计完成日期,适当的财务信息,包括TDA拨款编号,活动编号,预排编号和资助编号以及由资助协议产生的具体联系细节,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第五条:框架协议双方的联络 
 
  在此框架协议下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文件或其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发送。如果发送到另一方的如下地址,将被视为交达或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美洲大洋洲司 
  电话:86-10—65198804 
  传真:86-10-65198904 
  美利坚合众国 
  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市 
  北肯特街1621号,200室 
  邮编 22209-2131 
  美国贸易发展署 
  电话:703-875-4357 
  传真:703-875-4009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所有联络语言应为英语。 
 
 
第六条:生效和终止条款 
 
  本框架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任意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在协议终止前90天向对方提出终止要求,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 
 
 
第七条: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 
 
  本框架协议规定的外经贸部和美国贸易发展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将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适用法的约束。签署方声明 
  在此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过它们适当的授权代表,使得本协议以他们的名字签署,并在以下签署日期送达对方。本框架工作协议以中英两种文字签署,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孙振宇 Thelma Askey 
  (签字) (签字)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2 
 
外经贸部关于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的实施程序(试行) 
 
  为了切实有效地利用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对华经济项目资助计划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框架工作协议》,现将TDA资助项目的征集、审批及执行程序规定如下: 
  一、审批原则 
  申请TDA资助的项目必须有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中美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同时有可能带动和促进美国先进技术设备对中国出口。 
  二、申报资助范围 
  TDA资助的项目目前主要侧重在能源、环保、航空安全、电信、医疗及高新技术等领域。具体资助形式有:可行性研究、技术援助:培训、定向考察等。 
  三、项目的征集 
  外经贸部负责向有关部委、大型国有企业、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及有关单位征集已经通过立项的项目。 
  四、项目申报 
  项目征集单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征集本系统、本地区申请资助项目并在初审把关后向外经贸部行文,提出资助申请。每个项目须单独行文,资助申请材料需报中英文项目建议书各两套,具体格式要求包括:项目简要概述、项目描述(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金融前景以及发展和环境影响)、是否属于国家优先发展项目、申请TDA资助的理由、项目资金渠道、项目费用及国外进口潜力等。在中文版本中,还应注明项目的负责人及联系方法、项目主管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五、项目初审 
  外经贸部根据审批原则及TDA的要求,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如果项目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将根据中美双边有关安排向TDA推荐。 
  项目单位有责任配合外经贸部工作,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并补充材料。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30天内不补报材料,视同放弃申请权利。 
  六、项目复审 
  TDA在外经贸部推荐的项目范围内研究并确定拟资助项目。TDA最终确定拟资助项目后将书面通知外经贸部。 
  七、项目资助协议的谈判、签署 
  项目单位收到外经贸部关于项目已被批准的正式通知后,同TDA进行实质性接触并签署资助协议,项目单位在与TDA进行资助协议条款的谈判中,应注意中方承诺内容不得与国家的保密、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对于经外经贸部与TDA共同批准的考察项目、培训项目,根据TDA的有关安排,可以不签赠款协议。 
  对没有收到外经贸部正式书面通知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与美方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资助协议签署后,项目单位应在15天内将资助协议文本副本报外经贸部(美大司)备案。 
  八、项目的执行 
  根据资助协议,项目单位与美方承办公司商签赠与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九、项目的总结 
  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单位应将书面总结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美大司)备案。 
 
  附件3 
 
中国与美国TDA合作背景简介 
 
  TDA对华合作始于1981年。1983年中美商贸联委会后,双方的合作逐步走上正规。1985年11月,外经贸部与美国国际开发合作署贸易和发展规划办公室(TDP即TDA的前身)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订了框架工作协议。协议确定外经贸部和TDA作为各自政府的归口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TDA项目资助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外经贸部根据框架工作协议,同TDA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对口合作。双方签署了66个项目的资助协议,涉及金额2237万美元,其中45个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中方在项目实施阶段购买了价值3.11亿美元的美国设备和技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作用。 
  TDA是美国联邦政府促进出口的主要机构之一。TDA向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的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和技术援助等方面的资助,促进受资助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美国设备和技术。1989年美国单方面暂停了包括TDA在内的多项对华合作计划。近年来,中美两国经贸联系日益紧密,美国日益面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庞大市场潜力及其他发达国家利用本国援助机构带动本国产品对华出口的竞争。2001年1月13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恢复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对华资助计划。2001年7月31日,外经贸部和TDA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再次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框架工作协议》,TDA对华经济项目资助活动计划就此重新启动。 
  有关TDA的详细情况,可通过该署网站查询(www.t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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