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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监管的通知 (2007年6月5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临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临政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一些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擅自停用、维修不及时、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导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放。为改善环境质量,推进“蓝天碧水工程”,现就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通知如下:?
    1、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配套齐全、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停产进行治理。?
    2、工业企业必须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备足配件,培训操作人员,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3、凡污染防治设施确实需要停用的,必须事先书面报告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按批复要求停用。否则,一律视为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停用期间,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相应的生产设施也要停用。?
    4、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对重点企业要派驻专人,发现问题,从严查处。?
    5、焦化企业要严禁废水和废气超标外排。生产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复用于熄焦或洗煤等。凡直接利用不达标废水熄焦、洗煤或废气超标排放的,按《关于我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129号)附件一、二中有关炼焦废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执行。?
    6、凡第一次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视为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给予上限经济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
    (1)焦化企业按无此设施核定征收排污费。?
    (2)其它企业,属污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的,加倍收费;属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按排污量加收。
    7、凡第二次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视为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除给予其上限经济处罚、加收排污费。属焦化企业的,市环保局还应按下列标准核定其焦炭生产排污费:?
    ⑴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大于3.2米的捣固式机焦炉,按吨焦80元核定。?
    ⑵炭化室高度在2.8米至4.3米(不包括4.3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按吨焦100元核定。?
    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设施,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实行临时性的关闭、停产、停水、停电、停贷、停运等措施,直到缴清为止。?
    8、凡第三次发现其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视为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装置,环保部门除按上限给予其行政处罚、加收排污费外,立即书面报告当地政府,下达关停决定,对该企业实施永久性关停。?
    9、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认真履行环保执法监管职责,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检查。否则,依法重处。?
    10、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凡群众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等各种形式反映的环境污染,要逐一核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要予以重奖。????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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