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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异常波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我市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满足人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依据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安定民心,维护稳定,将突发事件情况下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和处置得力的基本原则。本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报告及确认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县(市)、区以上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商务部门确定。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它事件,引起粮食、食用油、肉类、蛋品、蔬菜、奶制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断档、脱销现象。
    (一)监测主体、内容和对象监测主体:由各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粮食、供销、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监测对象:生产和经营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的重点生产企业、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内容:生活必需品的供求、价格、销售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收集、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二)监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列入全市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监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监测点原则上坚持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实行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三)市场异常波动的分级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两级:一级(红色预警)为全市或主城区、两个县(市)以上范围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黄色预警)为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市商务局负责提出预案的启动、警级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工作,按照全省和我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属于一级的,由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属于二级的,由发生地县(市)、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发现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后,被监测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市)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务部门报告。市商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商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经核实确证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商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三、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及指挥系统
    (一)组织领导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1?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运和投放工作。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财政、人行、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物价、质监、农业、畜牧、粮食、供销、石油、海关和电力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在预警状态下,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工作联系制度,协调市场供应的有关问题
    2?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监测、收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生活必需品市场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备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员,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完成其它临时交办的任务。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分组办公,下设综合信息组、市场供应组、支持保障组和市场监管组,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办公室各组工作职责:综合信息组: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综合文字工作,协调办公室各组相关事宜;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外舆论宣传,稳定人心工作;负责信息传递及文件管理工作。市场供应组: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工作。支持保障组: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储备和销售所需的资金、能源和交通运输工具。市场监管组:负责监管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情况,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部门分工商务部门: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应急商品进口。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针组织宣传报道。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应急供应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综合运输协调,保障电力、石油等能源供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按预算级次提供资金支持和补偿。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配合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保障应急供应对流动资金的需要。交通部门: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
    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品污染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生产许可证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无证生产等违法活动。物价部门:负责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预警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粮食部门: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供销部门:负责食盐的储备管理和销售工作,保障市场供应。海关:负责对应急供应所需进口物资优先办理通关等手续,保障渠道畅通。
    (三)指挥系统的启动
    1?一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市政府批准启动一级预警后,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个小时内集结到位,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集中办公,立即投入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2?二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市政府批准启动二级预警后,被启动二级预警的县(市)、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个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投入市场供应工作,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四、应急控制措施在因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控制措施和手段。
    (一)宣传部门要及时协调监督市内各新闻媒体按照有利于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的原则,适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群众的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二)商务部门督促商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供货商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动用商品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三)组织有关企业迅速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物资。首先动用县(市)、区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市)、区储备物资不足时,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在市级物资储备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物资储备和中央物资储备。
    (五)当市内、省内、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申请组织进口。
    (六)按照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七)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可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和定量销售制度。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等级情况,必要时可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1?定点生产(1)面粉、食用油,由市粮食局负责。确定市内重点面粉、食用油加工企业作为定点生产供货单位。负责协调联系大米货源。
    (2)猪肉,由市商务局负责,市畜牧局配合。全市各级大型生猪养殖场、生猪活体储备养殖场作为货源基地,市、县定点屠宰厂(场)作为肉类加工供货单位。
    (3)鲜蛋、奶制品,由市畜牧局负责。协调确定市内重点养殖企业作为货源基地,市内重点奶制品生产企业作为供货单位,并随时监控我市大型禽蛋批发交易市场的有关情况。
    (4)蔬菜,由市农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抓好重点蔬菜生产基地,作为蔬菜生产供应基地。
    2?定点储备
    (1)面粉、食用油,由市粮食局负责。确定重点加工企业、粮油储备库作为面粉、食用油定点储备单位。
    (2)猪肉、食糖,由市商务局负责,市畜牧局配合。确定生猪活体储备场、肉类冷藏企业和食糖经营重点企业作为全市储备单位。猪肉冻储和活储要分别达到300吨和2000吨(活猪折算4万头);食糖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储备数量,原则上不低于1500吨。
    (3)鲜蛋、奶制品,由市畜牧局负责。协调确定重点养殖企业作为蛋类货源和奶制品供应基地,市商务局会同市畜牧局、市质监局研究确定重点禽蛋批发市场和冷藏企业作为全市定点储备单位。
    (4)蔬菜,由市农业局负责。由于蔬菜保鲜期短,不宜长期储存,我市蔬菜的应急储备由市农业局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做出安排。
    (5)食盐,由市供销社负责。市及各县(市)、区盐业专营公司作为食盐储备单位。
    3?定点销售
    (1)面粉、大米、食用油。将全市范围内的国有粮店及大中型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猪肉、鲜蛋、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蔬菜。将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货源由我市的蔬菜批发市场和蔬菜供应基地提供。
    (二)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发展改革、电力、石油等部门及企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煤、电、油等能源供应,要优先安排,满足需求,不得停供、限供。
    (四)交通、铁路等部门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运输“绿色通道”,不得乱设关卡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物资的调运,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指导与协调,支持、配合定点单位搞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了解掌握其资金需求情况,搞好内部协调和工作衔接。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审批速度,保障定点单位对应急流动资金的需要。
    (六)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生产、加工、调运、储备、投放应急商品所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应遵守本预案的各项规定,无条件地服从大局,服从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应急供应任务。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负责市场异常波动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依纪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同级政府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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