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管委会、福州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以及省政府关于“环境管理实行分级审批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精神,为加强我市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我市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软件园、保税区环境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山区域内相关县区“飞地”工业园的环境管理工作,由福州市环保局负责。
二、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福州保税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马尾区人民政府、马尾区环保局负责;位于福清江阴的福州保税区二期物流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环保局负责。
三、琅岐经济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马尾区人民政府、马尾区环保局负责。
四、福州软件园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楼区环保局负责。
五、空港工业集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由长乐市人民政府、长乐市环保局负责。
六、除上述调整外,其它位于各县(市)区域的市级工业集中区(投资区)的环境管理工作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