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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6 生效日期: 2007-07-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义务教育是整体提高国民素质的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
  1、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全市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 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通过实施“中心城区提升,农村地区倾斜,城乡教育互动,整体水平提高”的发展战略,积极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普遍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水平,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加快建立更具公益性、义务性、均衡性的义务教育体系,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工作目标,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区域内部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2、推进区域内学校之间基本均衡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意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一类县域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在2009年,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在2010年,二类县域闽清县在2011年,三类县域永泰县、平潭县在2013年分别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县(市)区要分别制定本区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年度具体工作计划,采取超常规措施强力推进,使本区域内学校布局和规模均衡合理,同类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学校设施设备、学校管理水平、师资配备、生均教育资源、学生生源、教育教学质量等基本均衡。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各自实际,创造性地探索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
  3、推进城乡之间基本实现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倾斜力度,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通过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等,着力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大力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城乡对口支援、教学联动等,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城乡优势互补、特色发展,整体提升。
  4、做好向普及学前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延伸拓展工作。到2010年,完善以社区为依托的早期教育网点,学前三年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在巩固城区率先普及、福清市、长乐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2008年闽侯县、连江县,2010年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平潭县分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10年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毛入学率达85%以上。
三、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均衡
  5、保证公用经费投入。进一步健全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2008年前,已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福清、长乐、闽侯、连江)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及税改转移支付投入部分,小学不低于100元,初中不低于250元,鼓励有财力的县(市)区能高尽量高;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未实现“双高普九”的县(闽清、罗源、永泰、平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及税改转移支付投入部分,2009年前(有条件的在2008年前),小学不低于70元,初中不低于200元。今后各县(市)区生均公用经费每年增长比例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部分,各县(市)区财政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分春、秋两季及时拨付到学校。对农村边远山区、海岛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含教学点),安排年公用经费不低于15000元,对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学校,安排的年公用经费不低于20000元,此项公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6、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基金。从2007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强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鼓励城区政府加快义务教育阶段薄弱校改造和新校建设,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区属中学建设资金,市、区政府各承担50%,小学建设市政府补助20%。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薄弱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
  7、统筹新区学校建设。城区和八县(市)城关中小学改扩建工程应与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同时启动,并保证按国家标准建设。福州老城区新建小学建设及教育预留地拆迁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初中校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高中校由市政府负责。城市新区(金山地区)新建中小学由市政府负责,小学建好后交由区政府管理。
  8、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实施《福州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加大城区学校校舍改造、建设力度,加强学校内部办学设施和教学设备的标准化建设,保证同一区域内中小学生就学条件相对均衡。中心城区要按照布点规划,通过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等,在3年内(到2009年底)消除办学规模小、质量低、效益差的单班校。各区政府要在城市建设与改造中,统筹拆迁老城区教育预留地,原则上到“十一五”末,应基本完成老城区教育预留地拆迁。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科学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适时调整和撤并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相对较差的学校和教学点,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举办高年级寄宿制学校并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过度调整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的问题。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长效机制,确保每年新增危房得到改造和修缮。推进农村中小学校寄宿制建设,力争分别在2007年、2008年内实现农村寄宿制乡镇中心小学和初中校有整洁的校园,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安全的宿舍,有卫生食堂及合格的公厕等“四有”目标。积极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9、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根据城乡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中小学教师编制,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按照有关规定和编制比例标准,合理调整城乡中小学教师结构,保证农村学校英语、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教师以及校医的足额配置。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紧缺学校流动,切实解决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
  10、扎实推进教师轮岗交流。要在加强城乡教师轮岗交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区域内教师轮岗交流。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心小学与周边小学、办学水平较高的城镇学校与城镇周边的农村学校、城区优质学校与周边的薄弱学校建立师资捆绑关系,原则上实行教师“三三制”轮岗互派,即每轮派出三分之一教师,到捆绑内学校工作三年。校级领导也要适当轮岗交流。
  11、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切实落实按教师年工资总额的1.5%--2.5%核拨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免费接受继续教育。落实专家联盟资源库建设工作,为教师培训和基层巡回培训指导等工作提供高水平专业支持。落实远程教育资源库开发与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益。
  12、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各县(市)区应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对在农村任教的教师给予适当工作补助。提高农村中、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其对应的学校类别,可按省定标准的上限核定。切实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县(市)区教师在区域内常态轮岗,应予以交通费用补助,经费由派出学校负担。
五、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均衡
  13、加快农村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2007年内全市中学全部接入教育城域网。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等一类县(市)于2008年年底前,闽清、永泰、平潭等二、三类县(市)于2009年年底前达到以下目标:初中至少配备二间多媒体教室和一间网络教室,计算机拥有量达到10:1的人机比。50%以上农村完小校至少配备一间多媒体教室和一间网络教室,计算机拥有量达到12:1的人机比,并接入福州教育城域网。
  14、扎实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2007年内实现所有县(市)区通过省“农远项目”验收。各学校应充分应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每周开课不低于20课时,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效益。要把光盘辐射点、卫星教学收视点和计算机网络教室等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的应用作为推进农村教育教学改革的平台,解决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学点师资力量不足、无法开齐开足课程的问题,并与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紧密结合,真正做到“面向学生、走进课堂、用于教学”,全面提高农村学校教学质量。
六、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和谐有序的义务教育办学环境
  15、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划片就近入学和公办初中免试对口升学政策,严禁小学、初中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招生片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
  16、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非初中毕业年段举办各种形式的集体补习活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17、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纳入全市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免试录取。严格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报批、报备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期初与家长签订收退费协议制度,妥善处理家校矛盾和纠纷。
八、落实扶助机制,保证处境不利群体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18、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认真落实特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学杂费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寄宿生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城区和城关学校发动学生家庭与农村困难家庭开展“一帮一”互助交流活动,拓宽学生社会视野,增强学生情感认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
  19、重视关心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简化农民工子女入读手续。凡具有农村户籍、持有在城区(城关)暂住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的农民工子女,均由教育部门或学校安排入读。中心城区和八县(市)城关地区除了满员的学校外(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均应接纳农民工子女入读。农民工子女入读公立校免交借读费,属于特困学生的应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学校在校生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编制部门应按学校在校生人数核定教师编制。加强对以接受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在办学场所、师资培训、教学管理、教学设备等方面予以扶持,并要在卫生、安全方面加强监管。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的档案登记、结对帮扶和应急救助机制。
  20、加强特殊教育工作。市、县(市)两级政府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整合盘活特殊教育资源,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提高特教学校办学效益。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一律享受免书本费、学杂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的“三免一补”待遇。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教教师全部享受班主任津贴补助。
九、加强督导检查,保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扎实开展
  21、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领导和指导责任,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教育政策落实、教育机制创新等方面工作落实到位。要在研究工作时重点谋划,安排项目时重点照顾,考核工作时重点体现。要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议教评教制度。每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至少召开一次有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教育工作发展态势,协调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督促各级政府切实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放在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战略地位抓紧抓好。
  22、健全义务教育督导监测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市组织、监察和教育督导部门每两年联合开展一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督查。针对办学条件、教师编制、职称及工资发放、控制学生辍学、危房改造、“三个增长”、“双高普九”等重点内容分县域开展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逐步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和反馈指导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大督学力度,定期对辖区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逐校监测分析,掌握动态,提出督导意见,促进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平衡发展。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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