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泰价费[2007]136号
各市(区)物价局,市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规范特殊医用材料价格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特殊医用材料价格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特殊医用材料价格 “双控”办法。根据《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殊医用材料实行目录管理和差率、差额“双控”的管理办法。凡未列入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和已纳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特殊医用材料,一律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材料费,医用材料价格的计算方法按实际购进价顺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各医疗机构要如实按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特殊医用材料零售价格,不得在开票价外再以材料优惠名义或折扣等形式向材料供应商收取费用,变相提高医用材料价格,增加患者负担。
二、全面推行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度。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应列入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公示的范围。各医疗机构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对所销售的特殊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及销价等内容,在住院处或收费处等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遇有特殊医用材料价格调整时,医院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三、认真落实特殊医用材料使用事前问询制度。各医院要在各病区护士服务台或收费处设立服务台,免费为患者提供特殊医用材料的品种、价格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医务人员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要书面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所需特殊医用材料的性能和价格,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比例等情况,主动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和建议,患者有权决定使用何种档次的特殊医用材料。
四、建立健全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备案制度。为了有效监督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的执行情况,从2007年8月1日起,我市实行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备案制度。即各医疗机构在使用目录管理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前,须将特殊医用材料的品名、型号、规格、材质、产地、实际进价、加价率和零售价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附后),市物价局将在泰州价格信息网上定期公布各医疗机构重要的特殊医用材料品种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医用材料的购销价格。凡未备案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费。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