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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 2007-07-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2007]3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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