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七月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