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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执行《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 2007-07-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执发[2007]6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市政府法制办6月26日召开的全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制
  成立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副书记叶兴华任组长,领导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成员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婚姻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处牵头。
  二、检查重点
  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将执行《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情况,作为本次行政执法检查的重点。
  三、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区县民政局自查与市民政局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民政局按照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网上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要求
  通过检查,要全面反映3年来执行《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情况。一是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况(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复议和应诉等情况);二是在制度建设、执法方法(包括专项检查、专项治理等)方面的主要做法;三是取得的成效;四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五是社会评价;六是设想和建议。
  五、时间安排
  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8月25日前,各区县民政局将自查报告上报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处(一式三份)。
  8月至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由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婚姻管理处组成检查工作小组,进行重点检查。
  10月为总结上报阶段。由检查工作小组对前期工作进行汇总,并形成检查报告,按照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工作要求
  行政执法检查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性。通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统筹安排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专门人员,认真按照要求开展和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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